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壹。中國法律有著悠久而獨特的淵源,唐代形成了獨特的中國法律體系。中國的法律文化跨越了國界,影響了東亞和東南亞的許多國家。許多國家,如日本和越南,深受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歐美的法律文化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反映了當時歐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其中“十二銅表法”影響深遠。羅馬還產生了壹大批法律專家,他們的著作後來被羅馬帝國皇帝批準,具有法律效力。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從9世紀開始,歐洲進入黑暗的中世紀。直到13世紀,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的出現,人們又開始關註羅馬法,歷史上稱之為羅馬法的復興。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後,歐美社會出現了兩大法系。壹個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和德國,分為法國分支和德國分支。另壹個法系主要是英美,稱為普通法系。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其法典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的法律。因為中國文化的起源遠早於歐洲,中國率先進入文明社會時,主要生產工具是青銅,低於鐵,導致生產效率相對落後,生產力不發達。所以在原始氏族向階級社會過渡完成後,中國社會仍然保留著氏族公社的壹些痕跡,如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結構。西方國家在形成文明社會的時候,鐵的技術就已經從東方傳入西方,所以西方國家在壹開始進入階級社會的時候,他們的主要生產工具就是鐵。由於鐵的相對進步,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迅速解體,形成了馬克思所說的壹夫壹妻制家庭制度。家庭成了社會的細胞。它已經成為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同時,鐵器技術導致的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也使社會出現了商業分化,逐漸形成了發達的商業經濟。這與中國古代重農抑商的現象大相徑庭。經濟基礎的差異必然會通過上層建築體現出來,而法律是上層建築中非常重要的壹部分。由於宗法制度,中國的法律重視整體利益。最重要的壹點是,中國的法律與倫理是壹體的,所謂“禮入法,禮法壹體”。周代周公旦編撰的《李周》,既是指導社會成員行為的道德法典,也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法典。春秋戰國時期,禮法體系被破壞,法家地位上升。以商鞅、申不害等人為代表的法家受到統治階級的重用。法家思想也成為秦朝的主流,《秦律》就深深地體現了這種法家思想,比如嚴刑峻法,“甚至同室而坐”。秦朝的迅速滅亡,讓漢朝的統治者反思秦朝迅速滅亡的原因。他們發現秦律中的許多規定並不適合中國社會的現實,如“兩人必須分家”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強制實行小家庭制度,但在中國卻是現實的。於是漢朝廢除了秦律中的許多條款,開始了我國法律史上的壹次重大改革。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使法律開始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制定,這反映了壹種日益增長的儒法融合的趨勢。縱觀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道德對法律的影響壹直是非常深的,宗法制度對法律的影響也壹直是非常深的。因此,壹些西方學者將中國古代法律稱為“倫理法”。由於宗法制度的存在,中國古代社會更註重家族利益和從家族利益延伸出來的國家利益,所以個人利益相對被忽視,法律重義務輕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義務中心”。再看西方法律,西方國家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建立了比較發達的商業經濟,同時也建立了沒有宗法制度的現代家庭制度的雛形,所以古羅馬時期的西方法律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並重的特點。羅馬法共分十三部,大部分規範民事關系,包括親屬關系、債權關系、家長制等等。這與中國古代“重刑輕民”的法典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同時,古羅馬確立了彈劾制度的訴訟模式,首次規定了程序法。近代歐洲法律,尤其是法系國家,深受羅馬法的影響,繼承了羅馬法的壹些特點。最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實際上是中西文化差異的壹個組成部分。它反映了中國社會和西方社會在價值觀上的差異。因此,我們在移植外國法律加強自身法制建設時,必須註意這種差異,必須註意移植的法律是否適合中國國情,是否在中國行得通,是否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我們只能借鑒當代法制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絕不能照搬他們的法律制度。關於音樂題庫的問題,可以使用以下服務:向TA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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