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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性:

壹、刑事訴訟時效多長?

在刑法中,刑事案件的刑事訴訟有四個有效期間:

1.他人所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當年所犯刑事案件,可以自其犯刑事案件之日起五年內再次審理。但如果超過五年,就不能處罰他。

2.如果當初他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由當地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對他的處罰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超過10年,那麽他當年所犯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公安機關發現,就可以在刑事案件開始之日起10年內審理,但如果超過65438年,

3.如果當初他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當年所犯的刑事案件,只要在其刑事案件開始之日起15年內被公安機關發現,就可以進行審判,但如果超過15年,就不能對其當年所犯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罰。

4.如果當初他人所犯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決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麽在他刑事案件開始的20年內,只要被公安機關發現,就可以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如果超過20年,就不能對當年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罰。但如果有特殊情況,他必須為當年所犯的刑事案件被判刑,必須接受應有的懲罰,那麽就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才能受到相應的懲罰。

二、刑事訴訟時效期限如何計算

1.壹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從犯罪之日起算,即從犯罪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繼續實施同壹犯罪(犯罪分子在壹定時期內故意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最後壹個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

3.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犯罪人實施的同壹犯罪行為在壹定期間內處於連續狀態),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計算。在這裏,前罪和後罪是什麽,沒有界限。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無論是不是同罪,只要犯了新罪,從前罪開始的追訴期中斷,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權利人勝訴的權利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會發生訴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力。這說明,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當事人並未喪失其程序性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保護時效期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會受理,但不能裁定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後,宴會廳依職權暈倒。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已過的,應當判決駁回紀念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時效期間屆滿時,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無論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都沒有必要主動幹預。

(二)債務人的自願履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時,當事人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接受該履行而無不當得利,債務人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起訴債權人返還其收益。對於債務人已經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發布的(1997)4號批復指出,根據《民法典》精神,雙方就原債務達成超過訴訟時效的償還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時效利益的放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放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放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雖然時效利益不得提前放棄,但壹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允許放棄。壹旦放棄訴訟時效,則視為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刑事訴訟時效期間主要根據犯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時間確定。刑事訴訟時效過後,除特殊情況外,不能繼續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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