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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圖不是證據。

聊天截圖不是證據。

聊天截圖不是證據。生活中經常發生債權債務糾紛。都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有些人會拒絕還債。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起訴,但是有人說聊天截圖不是證據?讓我們來看看。

聊天截圖不是證據1 1。聊天軟件截圖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二。判斷電子數據的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的或真實的。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者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院提交原件,是因為書證和物證的真實性都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征有關。對於書證來說,復印件更容易被偽造,更難辨別真偽。原件上的書寫墨水、書寫時間等重要信息在復印件上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取決於證據本身的特性,所以必須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提供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原始憑證,而且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人、勘驗人出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證據“原始憑證”的要求。電子數據的原件是指最初記錄電子數據的載體。

聊天截圖不是證據。2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1,電子數據是指電子技術形成的文字、圖形,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

2.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聊天記錄截圖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社交軟件和短信作為證據必須保證社交軟件和短信的內容客觀、真實、可靠;

2.作為證據材料的社交軟件、短信的聊天記錄需要與案件事實相關;

3.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也必須合法。法定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還原事件的真實面目,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證據應該客觀存在。偽造或毀滅證據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對當事人主要XXX案件的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聊天截圖不是證據。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時至今日,微信早已成為生活中使用最多的通訊軟件,甚至成為許多法律關系的重要載體。那麽微信的聊天記錄能成為有效證據嗎?答案是肯定的。

但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時,往往因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無法證明對方身份而不予采信。近日,福州馬尾區法院審理了壹起買賣合同糾紛,因當事人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法院不予受理。

2021年5月,馬尾區某商業銀行負責人發現王女士在2017至2018期間,曾向自己購買鮮活水產品,貨款5萬余元未及時支付,遂催促王女士。在多次催款未果後,該事務所將王女士起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所欠貨款。

庭審中,為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事務所負責人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但王女士並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要求事務所負責人出示原始微信聊天記錄,但該負責人表示,由於更換手機,原始記錄已被清理,無法提供。

近日,馬尾區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因該事務所無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為微信聊天記錄不能采信。好在事務所負責人提交了當時王女士簽字的發貨清單和收據,可以證明王女士所欠貨款金額。最終,法院支持了事務所的訴訟請求,要求王女士及時償還剩余的5萬元。

馬尾區法院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那麽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該人士介紹,需要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備份。庭審前提交聊天雙方的微信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地域等信息,證明聊天對象是本案當事人。

需要註意的是,微信聊天記錄的提交壹定要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者刪除部分聊天記錄。提交的聊天記錄要標註具體日期和昵稱,其中圖片和文檔要打印具體內容,語音要轉換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此外,當事人應當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出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以核實身份,出示聊天內容以證明證據的真實性,並開啟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的顯示。如果聊天對方的微信號已經被修改,聊天內容無法鎖定對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到第三方機構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微信用戶實名認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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