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國家、省、市、區有關優化城市人居環境(包括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現代建築
保護,歷史街區、棚戶區、城中村、危舊房、舊住宅區和建築改造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等。);擬訂城市人居行業規範性文件草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根據長沙市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總體發展戰略,制定全區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長遠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政策措施,並牽頭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區城市更新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區城市人居環境。
3、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歷史街區的保護和修繕;參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近代建築(歷史建築)的申報和認定,參與相關詳細規劃的編制,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查,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規劃的審查。
4.負責統籌組織全區棚戶區改造實施,負責棚戶區改造計劃編制、項目立項、安置補助登記審核、資金結算、資產征收等工作。
5、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區城中村改造,負責全區城中村改造的規劃、監督和評估。
6.負責協調組織全區舊住宅區改造和建築微改造的實施,負責全區舊住宅區改造和建築微改造實施的規劃和監督。
7.負責協調組織全區危舊房改造的實施,負責全區危舊房改造的規劃、項目備案和補助,參與驗收評審。
8、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9、負責統籌管理和監督本地區人居環境優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起草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資金結算、資產歸集、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本地區人居環境優化國家政策資金的使用情況。
10,負責指導、檢查歷史街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舊住宅小區及樓房改造、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等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11.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內部機構
(1)項目施工管理部
1,負責組織實施全區老舊小區改造、建築微改造、危舊房改造。
2.負責全區舊住宅區改造和建築小修的規劃、監督協調、年審等工作。
3.負責全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備案和補助,參與驗收評審。
4、負責統籌管理和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歷史街區保護和修繕工作;
5、負責舊城的有機更新;
6、負責統籌管理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範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7、負責領導全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㈡項目規劃科
1,負責制定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程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範圍內項目圖紙和數據庫的建設。
2、負責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舊住宅區改造和建築微改造、“壹圈兩局三路”等改造項目的總體規劃、勘測和測繪工作;負責全區“壹圈兩局三路”建設項目的策劃、發布、進度監督、考核、數據信息匯總和上報。
3.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政務公開(包括依申請信息公開)、信息統計和綜合分析。
4、負責接收、管理和利用移交的城市人居檔案;
5.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和近代建築(歷史建築)的申報和認定,參與相關詳細規劃的編制,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規劃的審查,參與全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
6、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遺跡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查;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規劃、監督和實施;負責制定棚戶區住房和基礎設施需求計劃。
7、負責棚戶區改造和安置補助資金的審核;負責協調創建“中國人居環境獎”和“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項目。
8.負責全區城市人居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後續維護管理。
(3)辦公室
1,負責文秘、會議、督查、機要、保密、文件檔案、地方誌等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組織工作;協調處理NPC提案和CPPCC提案;
2.負責新聞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承擔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購置和管理、機關後勤保障、綜治維穩等工作。;
3.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組織、績效考核、人事檔案、勞動工資、外事、統戰、意識形態等工作。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負責局機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聘用、考核、培訓和管理;
4、負責監督和使用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城市更新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5、牽頭分配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並制定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審計工作;
6.負責法制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相關法律事務;負責信訪、12345市民服務熱線、市長信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