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計算人均病例比

如何計算人均病例比

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董貴文表示,當案件數為1,案件數為1時,是理想的案件比狀態,案件比是1?1,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塊”是有特定含義的。訴訟程序中的壹些法律環節,即使把前壹個環節做到極致,也是不可避免和必須的,不能以“件”來計算。這樣的鏈接再多,也只能合並成1;1之外需要疊加的“案例”是因為上壹個環節沒有把工作做到極致而經歷更多的下壹個環節。當“案數”為1時,“案數”越高,“案數”經歷的訴訟環節或業務活動越多,辦案質量和效果越差。

在計算“案件比”時,“案”的選取相對容易。

“以刑事起訴為例,哪些數據最能反映壹段時間內社會上的刑事案件量?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這個數據是檢察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的總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案件統計信息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鄭告訴記者,但是,審查逮捕的案件有很大壹部分是重疊的,審查起訴的案件大部分都經過了審查逮捕階段,在計算“案件”時要扣除。

因此,“案”要選取壹段時間內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案件,扣除審查逮捕活動後審查起訴的案件。兩者之和構成“案件”的基準數。

“件”的選擇相對復雜。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盡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實,還原事實真相,法律規定了很多訴訟環節,有些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歷的,有些則是不必要的。”鄭解釋說,如果案件進入每壹個環節,檢察官都能以極致的態度認真對待,有些環節可能就沒必要了,這樣人民群眾就能減少“抱怨”,更好更快地實現公平正義。

因為“案件比”的理想狀態是1?1,先將“案件”基準數納入“案件”集合,再設置其他相關訴訟環節或業務活動。

“最後,除了基準數量的案例,我們還選擇了16個業務活動來包含在案例集中。分別是:不服逮捕(不批捕)、不服逮捕復議、不服逮捕復查、壹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壹次退回補充偵查(不包括直接起訴案件中未提前介入的案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不服起訴復議、不服起訴復查、不服起訴申訴、撤回起訴(不包括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而撤回起訴的案件)鄭告訴記者。

妳為什麽選擇這些16商務活動?“在選擇‘件’的時候,我們有壹個標準,就是那些本可以避免或減少,但由於前壹個環節沒有把工作做到極致,造成當事人負面感受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納入‘件’。當然,這些‘棋子’選擇的合理性還需要檢察機關進壹步檢驗,並在實踐中及時修正和調整。

「案件比」算法是怎麽來的?

“案”和“件”的選取內容是明確的,接下來需要確定“案件比”的計算方法。

“根據統計數據獲取方式的不同,我們前期設計了兩種計算方法。壹種方法叫跟蹤計算法,即對於壹段時間內有確鑿訴訟結果的案件,我們可以追溯其所經歷的相關業務活動,得到‘案件比’。這種方法科學準確,能直觀地反映觀察意圖,但目前的技術無法實現這種對案件的跟蹤查詢,所以只能采用另壹種方法,這種方法叫做同期估計法。”鄭對記者說。

什麽是同步預算法?是如何計算的?鄭向記者舉了壹個例子。

檢察院A如果要計算2020年第壹季度刑事起訴案件的案數比,必須先計算2020年6月至3月的所有納入案件的數據,再計算這壹時期的所有納入案件的數據。假設該案為100,16案為50,則該院2020年壹季度刑事起訴案件的案數比為100: 10。

“客觀來說,這種方法不如跟蹤法準確,因為它是以壹段時間內的辦案數量和相關業務活動統計的案件數量之和來比較的。‘件’是對同期這些業務活動數量的反映,而不是對同批次案件的跟蹤反映。”鄭告訴記者,雖然同期預算測算方法中“案”與“件”並不存在壹壹對應的關系,但由於“案件比”是基於數據剖面分析下的趨勢判斷,因此可以全面反映某壹檢察院或整個檢察機關壹段時期的辦案活動質量和效率。當然,這種計算方法選擇的時間段越長,誤差越小,精度越高。

“個案比對越準確越好,所以我們壹直在努力。目前我們正在對檢察統壹業務應用系統進行升級,等2.0統計子系統上線,就可以對案件進行跟蹤查詢,然後就可以更準確地計算‘案件比’。”

  • 上一篇:救命啊!司法考試
  • 下一篇:如果我們立法禁止不文明養狗行為,妳會支持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