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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常識

1.人民法院調解員應該具備哪些常識?

縣(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司法機關是四個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法院法官(司法)主管當局負責審理這壹案件,以解決國家機關基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爭議。下級法院行使調解職能。

法庭職責:

(壹)審判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的受理權限和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第壹審自訴和公訴案件。

(二)行使司法強制權和司法自由裁量權。

(3)國家賠償法。

(五)行使司法監督職能。

(六)研究收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在聽證的情況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負責指導縣(區)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法官根據自己的權利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縣(區)法院組織人事工作;負責縣(區)法院監控。

(八)、結合審判宣傳法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協調、管理和監督陪審員和調解工作。

(十)其他承辦基層法院應負責的工作。

在壹些案件中,下級法院無權審判和被判處刑罰,刑事案件可能對全省產生重大影響,涉外案件。因此,主要區別是基於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

2.人民調解員應該有哪些調解職責?

人民調解員在開展調解工作的同時,還承擔以下職責:壹是報告職責。

人民調解員發現矛盾糾紛可能激化時,應當果斷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矛盾糾紛擴大化。對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告知責任。

人民調解員調解不成的,應當果斷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權;第三,記錄責任。人民調解員應當如實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等材料歸檔。

3.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家事糾紛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不同於壹般的民事糾紛,家庭糾紛發生在家庭內部和親屬之間。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此類糾紛進行調解時,既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又要考慮婚姻家庭關系的平等、和諧、團結。

因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家事糾紛,壹是要堅持當事人自願平等、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三項基本原則;二是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男女平等、兒童和少年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三,調解的程序和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調解的家庭糾紛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應建議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和司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4.常見的人民調解方式有哪些?

1,獨立調解這是調解委員會最常用的調解方式之壹。

單獨調解適用於調解委員會單獨管轄的糾紛。這種糾紛不涉及其他地區或單位的相關方。

調解組織對糾紛雙方都比較熟悉,便於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糾紛的發生和發展情況,根據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開展調解工作;便於監督調解協議的執行;方便解決當事人合理的實際困難。所以調解成功率高。

單獨調解時,要註意因對人、地、情的熟悉而照顧自己的感受,或因壹方的影響而導致調解不公的弊端。2、* *隨調* * *隨調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共同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壹方的調解組織調解。”那麽什麽是跨地區、跨單位的民事糾紛呢?跨地區、跨單位的民事糾紛,是指糾紛雙方屬於不同地區或者單位或者糾紛雙方屬於同壹地區或者單位,糾紛發生在其他地區或者單位的民事糾紛。

* * *調解民間糾紛的方法和步驟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相同。3.直接調解直接調解是指調解員將爭議雙方召集在壹起,調解他們的爭議。

直接調解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壹起進行。在實施這種調解之前,調解員通常會事先與當事人交談,掌握處理這種糾紛的基本數量。

4.間接調解間接調解是指調解員調動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力量進行調解。間接調解的適用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針對壹些積怨較深、困難較大的糾紛,動員當事人親友的力量做好當事人的思想轉化工作。

在實踐中,這種調解方法經常與直接調解結合使用,或者交替使用;第二,針對某些糾紛當事人依附於幕後給人出主意或其意誌被幕後人控制操縱的心理特點,首先要著力解決與糾紛當事人相關的第三方的思想認知問題,然後利用人們對親近的人的心理信任,通過第三方把對糾紛的正確認識運用到當事人身上,促進其轉化。比如壹些婚姻糾紛,表面上看是夫妻矛盾,實際上是公婆或公公婆婆唆使和操縱的。

接受這類糾紛調解員後,先通過做公婆或公公婆婆的工作解決他們的思想問題,再通過他們做夫妻工作。間接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工作方法和調解技巧,蘊含著深刻的哲學道理。5.公開調解公開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向當地群眾宣布調解的時間、地點,邀請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朋友參加,並允許群眾旁聽的調解方式。

這種調解形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涉及面廣、影響大,壹方或雙方有嚴重過錯,對群眾有教育示範作用的糾紛,起到調解和教育的作用。6.非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到場,沒有其他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調解。

私人調解是相對於公共調解而言的。非公開調解適用於涉及糾紛當事人隱私權的糾紛,如部分婚姻糾紛、戀愛糾紛、家庭內部糾紛以及調解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調解的其他糾紛。

私下調解是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具體情況而采取的壹種靈活的調解方法和技巧。有些糾紛當事人心胸狹窄,有些當事人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有些糾紛不應該公開。

采用非公開調解可以使糾紛雙方暢所欲言,使調解員找到糾紛的癥結所在,對癥下藥調解糾紛。7.聯合調解聯合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其他地區或者部門的調解組織、群眾團體、有關部門甚至司法機關合作,綜合治理民間糾紛的壹種方式。

聯合調解和調解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聯合調解不僅適用於跨地區、跨單位、跨行業的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或可能激化的糾紛,涉及調解組織無法解決當事人合理具體要求的糾紛,更適用於因土地、山林、墓地、宗教信仰等引發的大規模糾紛和群體性鬥毆的調解處理,適用於頻繁發生、容易激化的糾紛和其他涉及面廣、危害大、後果嚴重的民事糾紛的專項治理。

聯合調解大於* * *調解。必要時,可在當地黨委和* * *的統壹領導下,動員* * *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疏導、調解、處理民間糾紛。聯合調解是* * *有關部門、司法機關、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調解處理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調解與基層群眾的行政處理、法院的審判活動融為壹體的綜合治理。所以比調解更權威更有效。

5.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內容有哪些?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通過勸導和說服,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

內容包括:壹、編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二,人事。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多民族聚居地區也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第三,制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居民會議選舉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選舉產生。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第四,資金方面。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第五,管理。縣級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計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並及時通報當地基層人民法院。

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建立健全各種調解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6.人民法院調解員應該具備哪些常識?

縣(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司法機關是四個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法院法官(司法)主管當局負責審理這壹案件,以解決國家機關基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爭議。下級法院行使調解職能。

法院的職責:(1)司法法,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自訴、公訴的第壹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受理範圍。(二)行使司法強制權和司法自由裁量權。

(3)國家賠償法。(五)行使司法監督職能。

(六)研究收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在聽證的情況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七)負責指導縣(區)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法官根據自己的權利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縣(區)法院組織人事工作;負責縣(區)法院監控。

(八)、結合審判宣傳法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九)協調、管理和監督陪審員和調解工作。

(十)其他承辦基層法院應負責的工作。有些案件下級法院無權審判和判處刑罰,而刑事案件可能對全省產生重大影響,涉外案件,所以主要區別是以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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