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股權若幹問題的規定》已於2021 11 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 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 65438+2月20日。
法釋[2021]第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0日通過,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問題,維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外。
第二條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不得直接強制執行公司財產。
第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由被執行股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股權所在地是指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條有下列材料或者信息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壹)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材料;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開信息。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被凍結的股權提出排除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以價款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不得凍結明顯超標的數額。無法確定股權價款數額的,可以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予以凍結。
被執行人認為明顯超標的數額被凍結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並附證據材料證明股權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數額。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過中標金額的凍結。
第六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公告。股權凍結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壹股權的,以最先在公示系統公示的為準。
依照前款規定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並書面通知股權被凍結的公司。
第七條被執行人作出的轉讓、質押或者其他妨礙被凍結股份執行的行為,申請執行人不得反對。
第八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對被凍結股權的比例和價值有重大影響的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等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股權所在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未向人民法院報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所在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增減資本、合並、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致使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值,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於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利益時,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要求其在利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履行其應得的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
股息、紅利等利益被凍結後,股權所在公司擅自或者變相向被執行人支付利益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請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利益。
第十條經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價格變動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變更被凍結股權的價格,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並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
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索取,或者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資料的其他單位提供;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鑒定機構因缺少鑒定所需的完整材料而無法進行鑒定,或者認為會影響鑒定結果,且被執行人未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取得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鑒定機構依據現有材料進行鑒定,並告知當事人因缺少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評估機構不能根據現有材料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於執行成本的數額確定起拍價,但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無價值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方式拍賣被執行人股權。
根據處置參考價並結合具體情況,拍賣凍結股份所得價款可能明顯高於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相應部分的股份。拍賣相應股份嚴重減損凍結股份價值的,經被執行人書面申請,也可以將多余的凍結股份壹並拍賣。
第十四條被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列情形之壹為由請求不強制拍賣股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被執行人不依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
(二)被執行人認繳的出資未履行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限制股權的自我轉讓;
(四)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限制股權自行轉讓。
人民法院拍賣前款情形的股權時,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信息。股權處置後,相關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五條股權變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資格或者條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就投標資格或者條件向有關部門咨詢。
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憑成交確認書通知買受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審批。買受人已取得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交易作出裁定;如果買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批準程序,則應重新拍賣股權。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與競買。
買受人在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條件的情況下仍參加競買,且未能在成交後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審批手續的,已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拍賣造成的費用損失或者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價格與原拍賣價格的差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足;拒不繳納的,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已交付股權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因股權所屬公司增資或者減資而減少或者增加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生效法律文書對股權出資額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出資額交付股權;
(2)生效法律文書僅明確交付壹定比例股權的,按照該比例對應的出資額占生效法律文書訂立時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
第十七條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公司應當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未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說明。
生效法律文書只確認股權歸當事人所有,當事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和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股權變更;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性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
本院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