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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家暴法律怎麽處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離婚案件中應當認定家庭暴力為家庭暴力的壹種,所以離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是指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依法對無過錯方享有的權利。離婚案件中,夫妻壹方因人身安全受到家庭暴力威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

1.遭受家庭暴力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的離婚訴訟中,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這是因家庭暴力導致訴訟離婚的重要內容。法院認為,夫妻壹方遭受家庭暴力後拒不就醫,經濟負擔重且有轉移財產等不良嗜好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要時,夫妻壹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居(村)民委員會或者依法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作為其臨時安置住所或者居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將對家庭暴力進行審查和判決。

2.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暴力壹方可以依法判決允許雙方離婚。

從感情上和法律上來說,夫妻關系是雙方最根本的原因。離婚時,雙方應妥善處理家務,照顧好孩子和老人。對於家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本著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幸福的原則,對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和判決。”調解不成,可依法準予雙方離婚。雙方因夫妻關系惡化必須離婚的,必須分居壹年以上;經調解未能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女方因遭受身體、精神等形式的暴力不同意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與男方解除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向法院申請調解。

有調解能力的,應當參與調解。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已經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和具體情況處理,只有調解不成的,才能決定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成為離婚後當事人非常關心的問題。

4.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因家庭成員間相互傷害等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對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傷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傷害的壹項法定權利。我國《反家暴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是以受害人遭受家暴造成的精神損害為賠償基礎的。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寫出檢查;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嚴重家暴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拘留),可撤銷無過錯方申請撤銷權通知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請註銷登記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5.沒有重大過錯的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也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裁定宣告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未與他人結婚的;(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且尚未治愈的;(五)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且未治愈的;(六)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疑難雜癥的。法院審查上述情況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優先保護無過錯方的家庭暴力問題。對於家暴問題,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法官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判決離婚甚至直接判決不離婚;但如果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其他嚴重事實或不良行為,將直接影響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的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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