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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解決法律適用沖突?

(1)解決法律適用沖突是通過選擇適用的規則來實現的。選擇適用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為解決法律適用沖突而采取的方法和原則,並由此決定選擇相應的法律規範在案件審理中使用。《立法法》和其他法律適用規則相沖突的規定,包括:

(1)特殊沖突適用規則

在同等效力水平下,當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規定不壹致、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特別法,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是,應當指出,相互沖突的特別法和普通法必須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特別法的效力級別低於普通法,並且特別法的特別規定沒有得到上位法的授權,那麽這種特別規定應該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法。

(2)等級沖突的適用規則

上位法規範優於下位法規範,只是上位法授權下位法規範作出與上位法規範不同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當低壹級的行政法律規範與高壹級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壹般應當按照高壹級的規範解決案件的實體爭議。我國法律規範的層級排列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協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更有效;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相抵觸的,由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

(3)同伴沖突的適用規則

壹般來說,級別沖突的適用規則是:級別高、特定地區和部門的行政法律規範優於壹般地區和部門的行政法律規範。

(4)新舊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對於新法與舊法的沖突,適用的規則應該是新法優於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新法生效後具體事項適用新法;如果發生在舊法有效期內,審判發生在新法生效之日後,原則上適用舊法,但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的除外。

(5)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

壹般來說,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明確規定,不同國籍、種族或身份的自然人,應受對該國籍、種族或身份作出特別規定的法律規範的管轄。

(6)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

涉及區際沖突的兩種法律規範的沖突需要不同的適用規則:①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港澳臺地區的案件適用該地區的法律規範;中國大陸的案件受內地法律法規管轄,即使有涉港澳臺因素。此外,法律適用中的此類沖突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聯系,通過協商提供司法互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2)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2015)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具有高度的效力。

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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