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法中,用產品違約條款解釋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是產品責任的基本要素,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產品責任法的核心問題。2000年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正當危險;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就說明不符合標準。”
名詞解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主體不同而不同;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過錯推定原則。
經濟法術語解釋:產品召回制度產品召回是指對已由生產廠家發往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的產品進行回收。
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發現銷售的產品有缺陷。
產品召回制度和壹般的三包產品退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的退換貨是針對個人消費者的,不代表產品本身有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廠家造成的批次問題的解決方案。其中,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制造商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自願認證和強制召回”,另壹種是“強制認證和自願召回”。
經濟法術語解釋經濟法中的“經濟競爭”是指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為了獲得有利的生產和銷售條件而進行的相互競爭。
經濟法是國家從經濟發展全局出發,幹預、管理和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名詞釋義3。名詞解釋
1,中國經濟法P11。
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整在經濟管理和業務協調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
2.經濟關系P7
是指在壹定的生產方式基礎上產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種關系。
3.經濟和法律關系P25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與經濟管理和業務協調活動過程中,由經濟法規確認和調整的,其存在和實施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關系。
4、經濟權威P32
也稱經濟權力,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法定代表人等。在依法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中享有與其職務相聯系的特殊經濟權利。
5.工業企業法P47
有關確立工業企業法律地位,調整工業企業所參與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管理協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6.企業變革P49
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改組)及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
7、集體所有制企業P74
是指生產資料歸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實行同工同酬,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方式的商品經濟組織。
8、鄉鎮企業P83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在城鎮(含轄村)舉辦的承擔支農義務的各類企業。
9.私營企業法P96
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和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執行關系的法律規範。
10,合夥企業P104
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1,獨資企業p 113-114
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者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12,外商投資企業法P124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3,中外合資企業P126
它是指中國合資企業和外國合資企業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共同投資經營,並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P127
它是指規範中外合資企業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5,中外合作企業P140
是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企業法,以書面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中國* *的經濟組織。
16,外資企業P145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所有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18,有限責任公司P157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9、國有獨資公司P169-170等。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
20.上市公司P175
是指其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債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
22.可轉換債券P179
它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可以根據壹定的條件轉換成股票。
23.債權人會議P195
債權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而組成的組織。
24.對賬P196
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期清償債務的期限達成的和解協議,企業進行整改的計劃、內容和方案。
25.計劃方法P206
規劃法是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主體在規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調整其在規劃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和監督過程中的規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6.強制性指標P208
對關系國計民生、需要國家分配和分配的重要產品或項目以及關系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國家必須以法律形式實施的計劃指標。
27.導向指示器P208
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可以主要運用經濟手段,保證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的計劃指標的執行。
28、固定資產投資法P209
確認和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29.固定資產投資關系P209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的社會關系。
30.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撥款P212
建設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以預算支出形式撥付給建設單位無償使用。
31,財務P218
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分配關系。
32.金融法P218
在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調整財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3、財務管理系統P220
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國家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財政管理職權和財政收支範圍的法律制度。
34.預算P221
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部門、單位批準的壹定時期的財政或財務收支計劃。
35、預算管理權限P222
確定和控制國家預算的權利,以及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和監督國家預算的權利。
36、國債法P229
債券借貸、發行、使用、支付和流通過程中社會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
37.財政轉移支付方式P231
調整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8.* * *購買P237
* * *采購和購買維持* * *正常運轉所需的商品。
39、* *采購方P239
* * *采購方是指參與* * *采購的任何人,包括除采購方和供應商之外的* * *采購代理機構。
40.國有資產P244
國家依法取得並認可的資產,國家對企業投資和各種形式的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資產。
41,資產評估方法P246
確定資產評估的組織、管理、機構、人員、範圍、程序和方法,調整資產評估關系的法律規範的壹種制度。
42.產權交易P250
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並、拍賣等方式,將壹方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壹方的法律行為。
43、稅收征收管理P290
稅務機關依法納稅,進行稅收監督管理。
44.稅收P259
是* * *專門機關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對居民和非居民實施的強制性、非懲罰性、非直接的國家征收行為,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P263
指壹國根據本國國情和政策需要,在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
46、出口退(免)稅系統P269
貨物申報出口後,在中國繳納的稅款退還給貨物出口企業或給予出口企業免稅待遇。
47.中國金融法P307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因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而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48.商業銀行P314
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49.中間業務P317
商業銀行不需要使用自有資金,只是代替客戶承擔交割、托收等委托事項的業務並收取費用。
50、銀行監督管理P320
即銀行監管是指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經營和其他活動的監督管理。
51,債券P330
發行人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
52.股票交易P331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3.債券交易P3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公司發行的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4.內幕交易P334
知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55、虛假陳述和誤導性信息P335
國家工作人員、媒體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6、價格法P347
與價格制定、執行、調節、監督和檢查有關的各種關系。
57、* *指導價P350
* *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58.價格體系P348
價格類型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關系的總稱。
59、會計關系P360
國家在管理會計過程中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的經濟關系。
60、會計監督P366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會計程序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61,審計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對* *及其部門、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計結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
62.審計關系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 *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63、自然資源法P381
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過程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64、土地所有權P383
土地所有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中獲得收益。
65.土地使用權P383
土地使用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合理利用所占土地的權利。
66.森林法P387
調整人們在森林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中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67.草原法P391
調整人們在管理、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草原資源過程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68、環境保護法P409
規定和調整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與建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有關的壹切法律和規範的總稱。
69、"三同時"制度P411
它要求所有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70,外貿P422
壹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主體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交換貨物、技術和服務的經濟活動。
71,外貿法P424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形成的規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72、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P427
依法參與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易義務的當事人。
73、對外貿易經營者P429
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74、對外貿易調查P435
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核實。
75.競爭法P449
國家在協調經濟實施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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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分類:會計和會計準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企業的合並,或者壹個企業通過購買權益性證券、資產、簽訂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另壹個企業控制權的行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屬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全額核銷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將第壹個執行日的商譽攤余價值作為確認成本,不予攤銷。
不安抗辯權
開放分類:經濟、法律、合同、合同法。
根據《合同法》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壹方在對方不履行或者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有權在對方不履行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提供擔保。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的壹方沒有抗辯權,所以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不能履行時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產生是基於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約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並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舉證責任的壹方,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應當立即通知對方。不安抗辯權屬於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只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對方提供擔保或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失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本應履行合同的壹方先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方既不提供擔保,也不證明其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有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罰金
開放分類:社會,經濟,法律和合同法
罰金
佩納邦德
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違約金是壹種債務擔保,是對違約行為的壹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由雙方依法確定或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是懲罰。因違約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損失。(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壹方因另壹方違約而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預先估計,支付,即免除違約方賠償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也不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經濟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賠償違約金不足部分。”
存款
開放分類:法律、術語、房地產、合同、擔保。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壹方支付給另壹方作為債權擔保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它屬於壹種法定的擔保方式,其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發展法通則》和《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買受人在支付定金後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開發商有權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不退還定金;開發商把房子賣給別人,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給購房者。
存款分類
根據定金支付的目的和效果,定金可分為合同定金、協議定金、終止定金、協議定金和違約定金。
納稅人
開放分類:經濟、稅收和金融
納稅人
稅,付款人
根據稅法規定直接有義務向國家納稅的人。也稱為納稅人和納稅人。在我國,納稅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業。②城鄉各類集體所有制企業。③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④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⑤民營企業。⑥個體工商戶、農村專業戶、承包戶。⑦稅法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個人。納稅人是根據稅種來確定的。
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稅法規定的享受減免稅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追繳多繳稅款;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的,有權依法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者申請減稅、免稅;有權對稅務機關的錯誤決定提出申訴;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納稅人的義務包括:按照稅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稅款;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會計和財務報表;接受稅務檢查,並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補充定義: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明確由誰來納稅,也稱為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經濟法中要約條款的解釋合同法對要約和要約邀請有明確的規定。第十四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明確;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2.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經濟侵權責任(名詞解釋)1)經濟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經濟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經濟侵權責任是指任何人對他人承擔這樣壹種義務,即不會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構成侵權,要對受害方負責。
3)侵權基本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