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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關於行政鑒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非法集資性質的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進行定性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案情復雜、定性困難的案件,可以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定性。

二、關於“向社會公示”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包括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已經向社會公眾傳播而放任其傳播。

三、關於“社會公眾”的認定

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為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壹)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放任不管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向其吸收資金。

四、關於對* *犯罪的處理

為他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提供幫助,並向其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利費、傭金、提成費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是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及時退還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屬於非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

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

六、關於證據的收集

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逐壹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以將收集到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與依法收集、核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相結合,綜合認定非法集資目標數量、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於民事案件的處理。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判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事實,或者申請執行的財產屬於涉案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實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關於跨地區案件的處理

跨地區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辦理。

對單獨辦理的跨地區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統壹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玩忽職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印度)公安部(印度)

2065438+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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