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相關的附屬建築物或構築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並在規定的拆遷範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保管人和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動員拆遷,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後安置的原則。拆遷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範圍、拆遷實施步驟、拆遷總戶數、被拆遷人安置方案、預計補助費用、拆遷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範圍和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必須在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註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現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房屋拆遷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拆遷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委托人必須是具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合同,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必須由具有爆破資質的施工企業和拆除工程承包企業進行。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房屋拆遷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統壹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在職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範圍、拆遷程序、拆遷期限等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向被拆遷人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房屋權屬有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產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居民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文件和資料必須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爭議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書面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a)補償的形式和數額;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位置、等級;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拆遷補償、安置尚未完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中載明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建設工程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當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強制執行過程和被搬遷的財產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和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遷出的財產由執行機關送至指定地點,交付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在將財產交付被執行人之前,執行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財產,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督。具體辦法由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裝修、拆除和裝飾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或安置。
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面積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並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償還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築面積等於原建築面積的,應當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與新的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結算後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人受益;應當由居民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售房款通過產權調換、規劃、計劃、建設等方式償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並通過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區位好的產權調換到區位差的,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可適當增加或補貼,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非住宅以住宅安置的,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應按各自房屋的市場價值補足差價,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有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為房屋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應當維持,原租賃合同應當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根據市場租金協商確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 * *建築建設拆遷範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已抵押的房屋被拆遷並進行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實施拆遷。
有抵押的房屋被拆遷並實行貨幣補償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即時解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後自行臨時過渡。協議中應明確規定過渡期,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使用者因拆遷而搬遷的,由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20元。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此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此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得拒絕搬遷至安置用房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滿壹年的,增加50%;逾期壹年不滿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不滿三年增加100%;逾期超過三年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0%。?因拆遷人的責任導致拆遷人提供的被拆遷房屋過渡期限延長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要向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未經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並全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房屋應當按照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事實進行。村民建房的用地定額和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6日起施行。
編輯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0日起施行。總督:石秀詩。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2001年6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第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刪除第三條第壹款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者”。
刪除第五條。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3.第八條第壹款改為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其中“應當”改為“必須在30日內”,“三個月”改為“90日”。
四。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後增加:“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拆除房屋必須由具有爆破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刪除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約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移給項目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壹款中的“裁決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所有人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第三款中“15日內”修改為“90日內”。
7.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六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八條中“被執行人拒絕到場或者拒絕接收金融資產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修改為:“搬出的財產由執行機關運至指定地點,交付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在將財產交付被執行人之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產,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或者安置”。
九、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拆遷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第三款修改為:“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款修改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評估規範》進行評估”。
10.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並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被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應當維持,原租賃合同應當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根據市場租金協商確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制定。"
十壹、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全部安置”修改為“貨幣補償或者異地產權調換”。
十二、刪除第三十壹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壹條,其中“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13.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中“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由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修改為:“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由自行安排居住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費”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款修改為:“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前增加“規劃管理部門”,其中“房屋用途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十四、第四章“法律責任”修改為“處罰”,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15.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房屋,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建房的用地定額和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中心頒發的會計證和財政部頒發的壹樣嗎?
壹、國內證書
初級會計職稱:高中及以上可報考,同壹年內必須通過兩科;
中級會計職稱:本科(專科)以上學歷,(本科)工作滿5年,參加三門考試,需要在三年內通過三門考試才能拿到;
註冊會計師(CPA):妳需要有學士學位。考試分為兩個階段。在專業階段,妳需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