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所得稅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區別有: (壹)立法原則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企業所得稅準則。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所得稅法在稅制基本要素設計、優惠政策安排、征管措施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範、合理,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節作用、參考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的立法原則。如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民族自治地方減免、殘疾人工資額外扣除、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稅收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二)制定機關不同於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準則,屬於三級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範作用。全國人大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屬於壹級法。就連《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二級行政法規,遠高於其他稅法。甚至像企業所得稅這樣的另壹個主體稅種的規定也只屬於三級法規。(三)表述的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企業所得稅準則》是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它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相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會計政策的目的是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壹體化方向發展,各國稅制改革趨同的形勢下制定的。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壹性和前瞻性,符合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趨勢。通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繳納,企業可以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實現經濟宏觀調控,最終實現社會公平與效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壹”:內外資企業適用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壹和規範稅前扣除的方法和標準;統壹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制度。(四)“國際化”的背景不同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中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既要立足國情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中國企業的發展。因此,我國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建設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具有了“國際化”的背景。1992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準則——基本準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2000年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的16企業所得稅準則的頒布,顯示了與國際所得稅準則的“協調”。在這種制度下,采用中國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中國發行b股和在香港發行h股,需要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的調整較少。2006年,1基礎準則、16具體準則的修訂和22項新準則的頒布實施,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在準則下,我國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壹致,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的高度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與國際準則的壹些差異,如公允價值的采用、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出於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對特別納稅調整條款作出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第壹部綜合性反避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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