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考試、考核、驗證駕駛員;
(三)負責農業機械號牌和駕駛證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處理農業機械事故;
(六)查處違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二章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第五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耕耘機實行牌證和征費管理。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投入使用前,必須向當地縣級農機監理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並取得牌證、行駛證後,方可使用。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轉讓、過戶或者報廢時,應當分別到原牌證機關辦理過戶、轉移和註銷登記手續。經批準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轉讓或者使用。第六條農業機械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農業機械駕駛證應當隨機攜帶。拖拉機在取得正式號牌前,需要運行或試車時,應向當地農機監理機關申請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並按指定路線行駛。農業機械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七條實行牌證和征費管理的農業機械,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接受農機監理機關的年度檢驗。因故不能按期參加檢查,必須提前說明原因。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或使用。第八條無牌證經營的動力機械,農機監理機關應當予以登記,並給予技術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九條農業機械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符合安全操作技術條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其安全設施應齊全有效。第十條農業機械作業時,應當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傳動帶、鏈條等外露傳動部件應有安全罩;在車場運行的內燃機排氣管應配備防火罩。拖拉機只允許拖壹輛拖車。大型農業機械通過人員密集或危險區域時,應有專人保護。第十壹條禁止生產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其零部件,禁止經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禁止組裝農業機械。擁有、使用和維修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改裝農業機械。確需改裝或者改裝的,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符合要求的,農機監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條實行證照管理的農業機械學習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至少65-438+06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駕駛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初中文化程度。第十三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員,必須經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機構)培訓,經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後,方可駕駛相應的農業機械。駕駛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十四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隨身攜帶駕駛證;
(二)駕駛證記載事項需要變更時,應當及時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不得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農業機械;
(四)農業機械不得交給非駕駛人員操作;
(五)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
(六)不得在患有有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情況下駕駛農業機械;
(七)駕駛拖拉機時不得吸煙、進食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不得酒後駕駛拖拉機;
(9)清除雜物和排除故障應在停機或斷電後進行。第十五條學習駕駛應當在教練員的指導下學習駕駛。見習司機可以單獨駕駛農業機械。第十六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員必須按照省農機監理機關規定的時間接受年度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農業機械。農機監理機關對駕駛人的檢驗壹般應與農業機械年度檢驗在現場和就近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