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律的人似乎都知道,約翰·馬歇爾是美國現代法治的奠基人。他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對司法審查權的論述和實踐,成為法學院學生耳熟能詳的經典案例。然而,這位才華橫溢的法律人被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純屬偶然,其中不乏黨派之爭。
說到馬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歷史機遇,不能不從美國建國之初的黨爭說起。1800年,美國第壹次總統大選,黨派候選人角逐。聯邦黨現任總統亞當斯輸給了聯邦黨副總統傑斐遜。在同時舉行的議會選舉中,聯邦黨人也遭遇了慘敗。因此,它不得不把維持其政治影響力的希望寄托在司法部門身上,而司法部門並不是由選舉政治決定的。因此,亞當斯於1801年10月20日任命其國務卿馬歇爾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並得到了參議院的認可。馬歇爾成為首席大法官後,甚至代理國務卿直到亞當斯的任期於1801年3月3日屆滿。從目前來看,這顯然違反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亞當斯選擇馬歇爾被認為是“壹個改變歷史進程的令人愉快的巧合”。這裏面確實有太多的業力機會。首先,1796的現任高級大法官凱萊布·庫欣(caleb cushing)拒絕了華盛頓總統對他的首席大法官提名。如果他接受了,他會在1810年內死去,所以馬歇爾根本沒有機會;其次,首席大法官埃斯沃斯被捕並被送往法國,因此病倒並辭職。如果沒有去法國的使命,就沒有馬歇爾的機會;最後,埃斯沃斯辭職後,佐治亞州立即提名了剛剛卸任紐約州州長的最高法院首任首席大法官傑伊。盡管參議院已經批準了這壹任命,但傑伊無意回到他坐過的位置上。據馬歇爾自己回憶,“我推薦帕特森大法官接任,但總統不同意,認為繞過凱萊布·庫欣,選擇壹個資歷較淺的帕特森會傷害凱萊布·庫欣的感情。總統馬上對我說,‘是妳’”。亞當斯沒有選擇帕特森的真正原因是,帕特森是漢密爾頓的朋友,而亞當斯和漢密爾頓在聯邦派是敵人。
這個選擇,雖然出乎意料,但也在情理之中。馬歇爾雖然不屬於華盛頓、傑斐遜、亞當斯、麥迪遜等開國元勛,但也算是美國第二代領導人。獨立戰爭期間,馬歇爾在大陸軍隊中擔任上尉軍官。他目睹了戰爭初期大陸軍隊中各州民兵的混亂局面,深感建立統壹聯邦政府的重要性。他後來回憶說:“我以弗吉尼亞人的身份參加了獨立革命,革命後成為了美國人。”參加獨立戰爭的經歷“使我確信,美國是我的國家,國會是我的政府。這些感覺是如此強烈和徹底,它們已經成為我身心的壹部分。”
1780年冬天,25歲的馬歇爾利用軍假在威廉瑪麗學院學習法律。經過短短三個月的學習,馬歇爾成為壹名執業律師,並迅速成為弗吉尼亞州最成功的法律人。馬歇爾懷疑平民政治的重要性,並深信司法權威能夠制約立法機關。1788年,在辯論是否接受聯邦憲法的弗吉尼亞制憲會議上,馬歇爾作為州參議員,提出了支持憲法的有力證據:“如果國會制定的法律沒有得到憲法所列權力的授權,那麽,作為憲法的監護者,法官應當視其違憲……並宣布其無效”。他的觀點和他成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後的所作所為,顯然與他當年的從軍經歷有直接關系。
就馬歇爾的個人興趣而言,他對擔任公職的熱情不是很大。他已經謝絕了來自華盛頓的出任聯邦司法部長兼駐法大使的邀請,亞當斯希望任命他為法官。然而,出於對國家的忠誠,馬歇爾擔任過州參議員、聯邦外交使節、聯邦眾議員和國務卿,但時間都很短。盡管如此,他的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積累的經驗為他後來成為壹名偉大的法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馬歇爾的司法實踐
從1801到1835結束,馬歇爾工作了34年,成為美國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領導的法庭公布了1 106份判決書,其中馬歇爾本人撰寫了519份。在涉及憲法的62起案件中,他寫了36份判決書。他所做的幾乎所有憲法判斷都圍繞著三個目標:壹是確保新美國擁有實現其有效治理的權力;第二,確保聯邦權力高於州權力;第三,保證私有財產權不受政府公權侵犯。通過這些司法實踐,馬歇爾把紙面憲法的文字變成了生活中真正的憲政。如果說1787的美國憲法確定了美國的憲法框架,提出了法治的目標,那麽馬歇爾法院豐富了這壹框架,踐行了法治的理念。為了表達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他徹底改變了最高法院遵循的英國傳統,即由大法官單獨撰寫判決意見的做法,建立了公布壹份法院意見(壹致和多數意見)的傳統。而他自己也總是願意承擔寫意見書的任務,從而用自己的想法影響其他大法官。他的政敵傑斐遜對此深惡痛絕。在後者看來,這無異於假公濟私,利用最高法院的“集體權威”推銷馬歇爾民族主義的“私貨”。
馬歇爾法院所實行的憲法解釋是原創性的,與憲法文本本身直接相關,而不是像後來的法院那樣依靠積累的判例來支持其觀點。因為它與制定憲法的壹代人形成了活生生的聯系,馬歇爾法院可以理直氣壯地宣稱,它理解憲法的含義和意圖。用後來著名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的話說,馬歇爾法庭代表著“壹場歷史性戰役的戰略轉折點”,其偉大之處在於“生逢其時”。毫無疑問,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和他的夥伴們創造了他們的大部分歷史時刻。
在執掌最高法院的34年間,馬歇爾全力支持最高法院。即使是傑斐遜在1804任命的第壹位大法官,號稱“最高法院第壹異議者”的威廉·約翰遜,也是馬歇爾法院最獨立的法官,是“壹個熱情的民主主義者”,最終基本認可馬歇爾的眼光,接受馬歇爾的領導。正如他自己在寫給對自己表現不滿意的前總統傑斐遜的信中所說:“最終,我發現自己要麽順應環境,要麽成為我們所說的那個無足輕重的角色。我不得不屈服於潮流。”在壹些傑斐遜派人士看來,約翰遜等“逆潮流而動”的大法官無異於“叛徒”。事實上,約翰遜對馬歇爾決不是諾諾迷。在他30年的任期內(1804-34),法院有35次借調,74次異議,其中約翰遜寫了21次借調,34次異議。如果說馬歇爾的法院意見確保了法院的威信,那麽約翰遜的借調和異議則表明法院也有足夠的彈性允許內部異議。
馬歇爾的領導力被當時的壹位英國作者形象地描述為:馬歇爾的聲音“柔和”,“座位兩邊的6名法官盯著他,與其說是在想他的副手,不如說是在想學生”。雖然1811年後,幾個* * *和平派取代了原聯邦派空出的大法官職位,並逐漸占據了最高法院的多數席位,但這並沒有動搖馬歇爾的統治地位。有人認為“在最高法院的整個歷史上,這樣的優勢地位是獨壹無二的”。在馬歇爾掌管法院的34年中,他只8次與法院意見相左。當然,時代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馬歇爾,但不可否認的是,馬歇爾的政治智慧、領導力、法律天才和團隊精神構成了他成功的內在條件。
馬歇爾政治智慧和法律天才的壹個重要體現,就是在立法和行政當局對這壹新生事物並不十分關註的情況下,通過激活憲法來確立和鞏固最高法院不確定的權威。美國憲法專家麥克洛斯基寫道:“在美國早期歷史的風雨飄搖的歲月裏,國會和行政部門的人壹再表明,對他們來說,憲法沒有政治結果重要。這樣的證據在兩黨歷史上隨處可見,《聯邦叛亂處罰法》和傑斐遜購買路易斯安那州領土就是明證。這樣司法部門就可以自由地宣稱憲法屬於它,把自己的尊嚴等同於基本法的尊嚴。馬歇爾非常願意把大膽和謹慎結合起來,從而獲得最大的利益。”
(三)憲法法律的建立和構建
馬歇爾樹立最高法院權威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對憲法案件的判決來解釋憲法,從而創造憲法法律,這是馬歇爾法院最根本、最持久的成就。憲法將司法審查的實踐牢牢地植根於憲法文本中,使之成為美國憲法制度中壹項普遍而持久的運作原則。在最高法院早期的司法實踐中,司法審查主要針對州法律,其目的是鞏固新生的聯邦。好在馬布裏案開始了司法審查,否決了壹項國會法律,多少讓這種權力的運用披上了壹層中立的外衣,看起來並不是專門針對國家行為的。
馬布裏案之後,馬歇爾再也沒有否決過國會的法律。顯然,在馬歇爾看來,司法審查應該是壹種非常規的、很少使用的保護根本法的手段。然而,這只是就國會的立法而言。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對州法律就沒那麽客氣了。他們頻繁使用針對國家法律的司法審查,壹步步鞏固聯邦的權力,培養民眾對聯邦的忠誠。在這些案例中,馬歇爾法院啟動了憲法司法化的進程,對憲法文本進行了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他們對待憲法的方式和原則與法官解釋普通法的方式和原則相同。這樣,憲法從高不可攀的天界來到了俗世,成為“法”的壹個分支,受到日常的司法解釋和實踐。憲法被洗去了,回歸了平凡,失去了作為根本政治法的神聖特性,具有了普通法的特性。這樣的法律可以在聯邦法院系統暢通無阻,法官也可以在日常訴訟中解釋這樣的法律。
慢慢地,美國憲法產生了,成為壹個法律分支——像商法、合同法、物權法壹樣,有自己的壹套原則和主要案例。和其他法律領域壹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院判決和法庭上對立雙方主張和辯論各自權利的結果。通過在判決中運用對憲法的解釋,馬歇爾法院可以將憲法原則的聲明與普通的法律裁決結合起來。因此,它可以說服美國人民接受他們對憲法原則的解釋,不是作為政治,而是作為法律。
(D)尋找遠離政治的司法價值。
從大法官生涯壹開始,馬歇爾就意識到,最高法院的有效性取決於其促進公眾接受的能力,作為壹個宣布“法律”而不帶黨派偏見、不接受任何“政治”問題的機構。法政分離是美國司法部門最終崛起的關鍵,與國會和總統平起平坐。忠於憲法和法律,不受政治幹預和輿論壓力,馬歇爾領導下的最高法院獲得了值得公眾信任的尊嚴和權威,從而擁有決定重大公共問題的權力。這壹成功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將憲法視為其唯壹的資源。
《馬歇爾文件》的編輯和傳記作者查爾斯·霍布森(Charles Hobson)總結道,“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們通過讓美國人民崇拜憲法,建立了最高法院的制度力量。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最高法院將自己定位為人民永恒意誌的代言人。到了1835,最高法院有了神秘的力量,大法官有了奧林匹斯眾神的傳說,是令人欽佩的憲法保護者,遠離了政治的渾水。這種神秘的特技繼續構成最高法院非凡權力的基礎。這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為什麽壹個由終身和非選舉產生的法官組成的機構能夠令人信服地聲稱為民主政府的目的服務。”與同時期的歐洲各國法院相比,最高法院真的是鶴立雞群。來自舊世界的托克維爾感嘆道:“從來沒有其他國家創造出如此強大的司法權。美國最高法院無論從其權力性質還是從其管轄的人民範圍來看,都遠遠高於任何已知的法院。”
在馬歇爾法院的榜樣帶動下,美國各級法院開始避免處理和卷入政黨政治問題,對法院的管轄範圍做了更細致的調查和區分。見證了不同利益集團在立法機關的黨爭,人們越來越信任法院的公正,法院的聲譽明顯提高。有些人甚至認為,如果沒有法院和持久的普通法的保護,“權利將永遠得不到補償,錯誤將永遠得不到糾正”。經歷了革命、憲政、建國等所有這些重大事件的民主黨人麥迪遜,晚年對聯邦法院有了新的認識。他告訴他的老朋友傑斐遜,司法部是唯壹壹個類似於仲裁員的政府機構。它超越了各種利益相互競爭的市場,做出了公平公正的裁決。托克維爾在考察了美國的民主之後,也得出這樣的結論:“法院是司法系統能夠控制民主的看得見的機構”。
⑤美國憲法中的第壹人
聯邦法院的所有這些成就幾乎都離不開馬歇爾的貢獻。身為律師的美國總統加菲爾德對馬歇爾有壹句生動的評價:“馬歇爾找出憲法文本,賦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壹副骨架,但他賦予了它血肉。”由於馬歇爾歷史性地強化了最高法院的權威,他享有美國歷史上“偉大的首席大法官”和“僅次於華盛頓的第二人”的美譽。壹位傳記作者甚至認為,“如果華盛頓建立了這個國家,馬歇爾定義了它。”在美國歷次對法官歷史功績的評價中,馬歇爾總是名列第壹。
看到馬歇爾為加強新美國的法治,特別是聯邦政府的權威所做的努力和貢獻,已經退休的前總統亞當斯非常高興。在馬歇爾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25年後,他吹噓道:“馬歇爾是我送給美國人民的禮物,這是我壹生中最驕傲的事情。沒有什麽比回憶自己這輩子做過的事更讓我開心的了。”亞當斯自然會有這樣的感嘆,因為他曾經悲觀地認為,作為實驗品的美國憲法,很可能不會比他長壽!
另壹個不可思議的事實是,這麽偉大的法官,接受的基礎教育和法律教育卻如此之少。馬歇爾只上過兩年私塾,其余時間主要受父親影響,父親幾乎沒受過什麽教育。馬歇爾也是在威廉瑪麗學院為期三個月的法律學習期間墜入愛河的。他的課堂筆記不僅記錄了法律的內容,還填了對的人的名字。然而,他既取得了學術上的愛情,又完成了法律訓練。似乎馬歇爾的經歷證明,至少在19世紀上半葉,成為大法官的首要條件是經驗,而不是學歷。
充分的政治經歷,豐富的人生閱歷,加上“法律速成班”的訓練,使馬歇爾不像許多法官、律師那樣拘泥於法律的條條框框,而是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有依法治國的抱負,有虛心辦案的能力。壹位美國學者精辟地總結了馬歇爾的司法思想:“在他漫長的法官生涯中,有兩個經久不衰的觀念支配著馬歇爾:壹是聯邦國家的主權,二是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依靠這兩個理念,馬歇爾鍥而不舍,克服重重困難,最終建立了作為美國憲法最終解釋者的最高法院,並利用這壹角色為美國的強大奠定了法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