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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問題1: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什麽?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相對。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2.比如法律規定“宅基地不得轉讓”。如果甲、乙雙方屬於兩個不同的村民集體組織,甲、乙雙方簽訂宅基地購買合同,約定甲方將自有的壹塊宅基地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的合同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3.強制性規定隨處可見,多表現在法律條文中:不得……不得……等等,不勝枚舉。

問題2:法律的強制作用是什麽?首先,我們來談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所以違法行為必然違反道德,但不壹定都違反道德。法律是社會容忍的最低底線,正面作用是規範人的行為。因為沒有絕對的自由,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其實等於不自由,因為妳想做什麽就做什麽,別人也可以做什麽。因此,使用法律強制約束是為了保證人的自由。

只有別人不能侵犯別人,妳的自由才能在這個限度內得到保障,所以受法律保護的自由就是自由。

負面影響是,人都是逐利的動物,都想獲得無限的利益,以至於人們普遍對約束自己的強制性法律產生抵觸感,產生抵觸情緒。

所以道德的最低底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最終目的是保證人的自由和權力,影響因對象不同而不同。不能只說壹句話。

問題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什麽好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應該如何鑒別?它應包括內容違法性和形式違法性。

問題4:有效的強制性條文和規範性強制性條文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它應該是壹種有效的強制性規範,也應該是壹種管理性或禁止性的強制性規範。前者是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所以這個行為必須是無效的。比如賣淫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後者是指違反法律但不壹定是公眾利益,而只是當事人利益的合法行為,比如黃牛賣票。前者是絕對無效的,也可以是行為作出後才有效。所以給黃牛買票並不違法。

問題5:什麽是有效的強制性條文?【法律】關於強制性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進壹步明確,“強制性條款”是指“有效的強制性條款”。強制性法律規範最初還包括“管理規範”和“效力規範”。《合同法解釋二》利用這種限制性解釋,將行政性條款排除在強制性條款之外,“強制性條款”是指判斷合同效力時的“有效的強制性條款”。這樣就科學地縮小了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範圍。避免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因都關系到合同效力而被任意認定無效,忽視區分立法目的,過度幹預意思自治的情況。《合同法解釋二》完善了合同無效制度,需要通過引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條款”來認定合同無效,從而進壹步確定“強制性條款”屬於“管理”條款(又稱“禁止”)還是“效力”條款。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壹般不予認定無效。

2 .簡述現有的認定方法,準確認定強制有效性條款是壹件復雜的事情。強制性規定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下。第壹種情況: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在第二種情況下,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而是導致或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結合,由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第三種情況:強制性條文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出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更不用說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其效力。

王黎明教授提出了區分強制效力條款的三點方法:第壹,如果法律法規違反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效,則屬於自然效力條款;第二,法律法規雖無規定,但違反其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效。但如果違反這壹規定,合同繼續有效,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是有效條款;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了這壹規定,但如果合同繼續有效,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這是壹個禁止性規定(行政性規定)。

以上條文從前面已經總結了什麽是有效的強制性條文,簡潔有序,有助於區分有效的強制性條文。但這種劃分只是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概括。法律明確規定無效,合同當然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以上總結的第二種情形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第四項相吻合,但對於如何認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目前仍無法準確區分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可見,上述討論具有積極意義,但仍不滿足於所有強制性規範都可以評判的程度。

有學者認為,有效條款和禁止條款可以從強制性條款的對象上進行分類。* * *也分三類。第壹類禁止性規定禁止“某壹類合同行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該類合同行為,因為該類合同行為只要發生就會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種禁止性規定禁止市場準入的主體、時間、地點,與合同行為無關,相應的合同行為本身仍然是法律允許的。第三類禁止是禁止合同的履行,合同本身仍然有效。不履行就是違約責任。在這三類行為中,第壹類是強制性有效規定,後兩類是行政性規定。

這些概括給出了對禁止對象進行分類的思路,有積極意義,但比GAI更明顯,導致應用不足。因為“某壹類合同行為”沒有進壹步與“市場準入的主體、時間、地點”區分開來。在如何“對號入座”上,沒有可以判斷的特色取向。如限制保險業、金融業從業人員資格,非法從事保險等......>;& gt

問題6: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什麽?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與任意性規定相對的。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2.比如法律規定“宅基地不得轉讓”。甲乙雙方屬於兩個不同的村民集體組織的,由甲乙雙方簽訂合同購買宅基地。

問題7:合同法中有哪些強制性條款?

超過20%的約定違約金無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為20年,超過20年無效。

這個要自己總結。

問題8:合同法中哪些條款屬於有效的強制性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性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有效條款會導致合同無效,這裏的強制性規定中的有效條款不在合同法中。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

遼寧那威張莉蓉凱智律師事務所

實踐中,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往往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確實無效。那麽,如何適用該條確定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應當無效?由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定,該條的絕對適用不僅會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而且,在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中,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惡意請求權居多,也會導致惡意請求權人獲取不當利益,不利於正常社會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穩定與安全。什麽樣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惡意主張無效能否得到支持,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來確認合同無效應該是審慎的。具體來說,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必須是強制性條文中的有效條文,當事人主觀上不能有惡意,才能作出認定。這壹觀點現闡述如下:

壹、必須是違反了效力條款的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壹)違反禁止性條款中的禁止性條款的合同相對無效,只有違反有效條款才絕對無效。

強制性規定包括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做壹些事情;禁止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不應當是行為。其中,禁止性規定分為有效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效,或者法律、行政法規違反這些禁止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效,但在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違反這些禁止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效力條款的合同絕對無效。

禁止性規定又稱行政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效,違反此類規定後合同繼續有效,不會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而只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範。當然,違反這壹法典不會導致合同的絕對無效,而只會損害國家或社會的利益。

(二)禁止性規定中有效規定和禁止性規定的區分。

至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規定還是禁止性規定,應當根據其目的來確定,即“不使違法行為的法律行為無效,並且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的,為有效規定;”而且只是為了防止合法行為實際發生作用,那就是禁令。區分兩者的具體標準是:

首先看法律規範的內容。如果規範中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該規範屬於有效規範。

其次,要看禁止違反合同是針對壹方還是雙方。如果是針對壹方的,就不是有效條款。因為禁止性規範是作為“約束性條款”規定給這壹方的,只有違反者要承擔規範確定的行政責任,另壹方不必承擔行政責任。既然沒有行政責任,自然不應該承擔民事上的不良後果。

第三,看合同規範禁止的對象。如果規範禁止的對象是行為效果,則為有效條款;比如,如果規範禁止的對象不是行為效果,而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或者行為的外部條件,如經營資格、經營時間、經營場所等。,並允許合格的操作者按照其他手段、方式或時間、地點進行行為,目前的規範不是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是規範人們的行為,而這種規範就是管理......> & gt

問題9:有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區別。妳好!請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區分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司法意見。全文如下: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在幾十年的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越來越明顯地貫徹了合同法的精神,鼓勵交易和合同自由,傾向於保護合同的效力,對認定合同無效日益謹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強制性條款”限定為“生效的強制性條款”,明確行政強制性條款不影響合同效力。該司法解釋實施後,區分有效的強制性條款和行政強制性條款成為考量合同效力的關鍵,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引起了熱烈的討論。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例,可以采用肯定標準和否定標準來區分有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強制分類

首先,強制性規定包括生效性規定和行政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並非都是無效的。我們應該判斷強制性條款是否構成有效條款。只有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合同當然無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層面首次提出了將合同效力與管理性強制性條款區分開來的觀點。奚曉明院長在會上指出:“強制性條文包括管理規範和效力規範。行政規範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範,違反此類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懲罰違法行為,但並不否認此類行為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效力。.....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這種規範不僅旨在懲罰侵權行為,而且旨在否定其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的強制性規範,合同才應被視為無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出臺,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人民法院不得僅因合同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有效的強制性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5條也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行政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闖對此進行了詳細解釋。王闖法官提出了我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區分和效力的理解:強制性規定分為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違反則合同無效;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不得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司法解釋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人民法院不得僅僅因為違反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區分原則的理論基礎在於:效力的強制性規範著眼於違反該行為的法律行為的價值,目的在於否定其法律效力。如果違反了效力的強制性規範,該合同應被視為無效;而行政強制性規範側重於違法的事實行為價值,目的在於禁止其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性規範的,不得認定合同無效。強制性規範對合同行為本身進行規範,即只要合同行為發生,就絕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強制性規範規範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壹類合同行為,或者規範的是某壹類合同的履行而非某壹類合同行為,此類合同未必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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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什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相對。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

2.比如法律規定“宅基地不得轉讓”。如果甲、乙雙方屬於兩個不同的村民集體組織,甲、乙雙方簽訂宅基地購買合同,約定甲方將自有的壹塊宅基地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的合同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強制性規定隨處可見,多表現在法律條文中:不得……不得……等等,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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