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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急需殘疾人保障法》

殘疾人保障法解讀發布:2009-2-07 15:18 |作者:公職律師|來源:公職律師| 2008年4月24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條,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壹、修訂背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於1990年頒布,並於1991年5月生效,標誌著中國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進入法制化軌道,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專門為殘疾人立法的國家之壹。《殘疾人保障法》實施以來,促進了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極大地改善了殘疾人的狀況。但是,在實施的十七年中,殘疾人事業仍然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顯示,殘疾人在康復、教育、就業和參與社會生活等方面仍面臨許多困難和障礙,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仍有較大差距。因此,及時修訂《殘疾人保障法》,使之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趨勢,意義重大。二。修訂要點(壹)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和損害殘疾人的人格。”將原法“禁止歧視殘疾人”改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實際上擴大了“歧視殘疾人”的內涵:“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在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對殘疾人的歧視;既包括作為的歧視,也包括不作為的歧視,如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的幫助和便利;不僅是對殘疾人本身的歧視,還有對他們家人的歧視。這壹修改使《殘疾人保障法》更加充分地保護了殘疾人的權益。這壹修正也反映了與《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趨同。2006年6月65438+2月65438+3月,第61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2007年3月30日,該公約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和批準。中國參加了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開幕式,並簽署了該公約。該公約將在第20個國家批準後的第30天生效。隨著厄瓜多爾在今年4月3日成為第20個批準《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國家,該公約將在壹個月後,也就是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禁止壹切基於殘疾的歧視”,其內涵不僅限於教育、就業等歧視,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二)關於早發現早治療的規定據有關單位調查,我國每年約有1萬新生兒患有各種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不僅嚴重影響我國出生人口素質,也給社會和家庭造成沈重的經濟負擔。基於這種情況,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增加了早發現、早治療的規定。新《殘疾人保障法》第11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早發現、早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第十六條還規定,應當優先考慮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以實用、簡便、有益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專家表示,這些規定操作性強,對於盡早發現和預防出生缺陷,促進殘疾人康復具有重要意義。(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修改後的《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現行的《殘疾人保障法》僅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只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措施。新法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對殘疾人就業有了更強有力的保障。第三十三條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作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特別強調,所謂未達到比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只是督促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能作為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替代。所有企業、單位和全社會都應努力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這壹制度的目的是安排殘疾人就業,而不是收取保障金。(四)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將第七章“環境”更名為“無障礙環境”,並豐富了相應內容。現行《殘疾人保障法》只強調無障礙環境是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法律規定。此次修改在硬件上保留了有待進壹步加強的內容,同時在軟件上增加了很多規定,即關於無障礙信息交流和殘疾人無障礙服務的規定。比如規定考試時要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和電子試卷,或者有專門的工作人員輔助;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三。新法解析——權利、義務和責任(壹)明確殘疾人的權利為了保障殘疾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總則中規定了殘疾人的政治權利,在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和社會保障等各個章節的開頭都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教育、就業、文化和社會保障的權利。新觀點總結如下:1。政治權利。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2.康復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增強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康復工作要從實際出發,以實用、易行、有益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考慮殘疾兒童的搶救治療和康復。3.受教育權。各級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食宿生活費,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給予補助。4.就業權。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個體經營給予稅收優惠,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5.文化權利。在公共圖書館,根據盲人的實際需求,設立盲人盲文圖書和有聲圖書庫。6.社會保障權。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地方各級政府要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助。7.無障礙權利。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標準。盲人參加的國家舉辦的各類入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和電子試卷或者由專人輔助。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要求。(二)強化各級政府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責任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該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對殘疾人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國內外經驗表明,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和權益保障需要政府主導,采取切實措施消除對殘疾人的影響和外部障礙,保障殘疾人平等權益的實現。現行的《殘疾人保障法》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有壹些模糊的規定,導致整個法律剛性不足,執法困難。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進壹步明確和強化了各級政府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的責任,彌補了舊法的不足。(三)擴大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現行殘疾人保障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主要側重於刑事責任。此次修改以殘疾人權利為目標,擴大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內容。新觀點總結如下:1。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責任。違反《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侵犯殘疾人受教育權的責任。違反《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絕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入學條件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入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侵犯殘疾人就業權的責任。違反《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在招用職工時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職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違反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和寄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5.侵犯殘疾人無障礙權利的責任。違反《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和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或者未及時維護和保護無障礙設施,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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