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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具有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設備、設施、裝置、建(構)築物等。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

第三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備案、審查、審核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進行。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壹)壹般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聘請專家庫中的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的審核、評審和竣工驗收。

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熟悉職業危害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和相關業務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其參與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對意見負責。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3人。

專家庫中的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單位相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的審核、評審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並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類型分析;

(四)建設項目擬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備及相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6)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議;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結論。

第十壹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價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輻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者審核申請後。

第十三條對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已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查申請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核準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變更評價,並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設計的基礎;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設項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的種類、來源、理化性質、毒理特征、濃度、強度、分布、接觸人數和水平、潛在危害和風險程度的分析;

(四)職業病防治設施、相關防治措施及其控制績效;

(五)輔助用房和衛生設施的設置;

(六)職業病防治措施;

(七)預評價報告中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治對策和建議的說明;

(八)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預算;

(九)可能發生的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十)預期效果及評價。

第十八條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職業衛生專家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壹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項審查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評價意見;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後。

第二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整改後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批準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種類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內容重新設計職業病防護設施,並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保護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並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並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督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進行試運行,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不得少於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進行監測,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建設項目未投入試運行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竣工後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地、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組織相關職業衛生專家對其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壹般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價意見;

(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價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自我驗收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準文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價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供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資料:

(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價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對已受理的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給予答復;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同時驗收。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查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沒有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的;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職業病危害種類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對變化進行重新評價或者重新設計職業病防護設施並辦理相關手續而進行建設的;

(三)需要投入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察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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