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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實行什麽制度?

兩審終審、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解釋:該條是關於民事審判中的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為了保證民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審理,民事訴訟法根據我國民事審判活動的實際情況和成功經驗,規定了民事審判活動的四項基本制度:合議庭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擴展數據

1、合議庭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體現。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壹人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的成員必須是單數,至少有三人。合議庭成員平等,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合議庭制度可以充分發揮法官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同時也可以防止法官獨斷專行,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

2.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與所審理的案件有特定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應當回避或者回避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壹,法官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和檢查員。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回避制度可以保證法官公正審理案件、依法辦案,避免以權謀私或枉法違法審判,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除依法可以封閉的以外,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公開報道。公開審判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我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壹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置於人民監督之下,增加審判透明度,增強法官責任感,保證審判質量。

同時,通過公開審判,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促進自律守法,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4.二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由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的制度。中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按照本法關於分級管轄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再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案件,也就是終審判決,是不能上訴的。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糾正壹審錯誤判決,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快速審結案件,及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避免訴訟和重復訴訟。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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