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申請和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戰時保護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和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的建築組成。
第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其註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設計業績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在資質範圍內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活動。
第五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等級標準
第六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第七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1,甲級
1-1資格和聲譽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3)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2項大型人防工程項目,並已竣工使用,無設計質量事故。
1-2技術規格
(1)專業設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6人、3人和10人;其中,壹級註冊建築師、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不少於2人,其中註冊防護建築師1人,註冊防護結構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公共設備(暖通、防化)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公共設備(給排水)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電氣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通信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工程師管理實施前,高級防護工程師不少於3人,高級通信工程師不少於1人,從事化學防護、隔離、電磁脈沖等專業工程師不少於1人。
(2)設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主持過不少於2項大型人防工程,並具有註冊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專業非註冊人員應具有擔任過不少於3項中型人防工程設計項目(含不少於1的大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4)人防工程設計獲得過省級以上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2項,參與過國家或地方建築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和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或行業的業務建設。
1-3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計算機、專業軟件等技術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2)設計單位的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和文件體系健全。
(3)設計單位應獲得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2.B級
2-1資格和聲譽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1)專業設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4人、2人、8人;註冊建築師和結構工程師不少於1,註冊保護建築師不少於1,註冊保護結構工程師不少於1,註冊保護通信工程師不少於1。實行註冊防護工程師管理前,高級防護工程師不少於1人,防化、通信、隔離、電磁脈沖等專業工程師不少於1人。
(2)設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主持過不少於3項中型人防工程設計,或不少於1項大型人防工程設計,並具有註冊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專業非註冊人員應具有擔任過不少於1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2-3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計算機、專業軟件等技術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有比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3)設計單位應滿足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承接業務範圍。
1,甲級
承接人防建設工程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和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限。承接人防指揮所工程的設計業務,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
2.B級
承擔中小型人防工程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和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的設計業務。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家人防部門負責審批。
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當向設計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公布。公示期為10天。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合格證書》。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接受匿名異議。
第十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六份,由國家人防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壹條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2)設計單位法人和合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資質標準要求的材料;
(六)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和個人業績材料;
(八)註冊執業人員、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和新單位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
(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二)、(五)、(六)、(七)、(九)項所列信息;
(二)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設計單位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延期。對於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
經審核合格後,有效期延長5年。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
(2)設計單位法人和合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資質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設計單位改制的,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資質最高等級不超過乙級,且設計單位的設計業績不予評定。
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總承包業績申報為工程業績。其申請資質等級不得超過其現有的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在的或者新設立的設計單位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
設計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後的設計單位進行資質審批。
設計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按照實際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自申請之日起壹年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設計單位的資質升級申請:
(壹)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相互串通投標或者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承攬工程和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包的工程和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未按規定簽署設計文件的;
(四)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規定的;
(五)因設計原因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按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人防工程設計業務;
(十壹)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設計單位在換發新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設計單位需要補充(包括增補、更換、遺失補發)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人防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註冊執業證書、工程設計業務相關文件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設計單位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壹條人防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含)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設計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設計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違法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設計單位的違法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防設計單位應及時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註銷資質,交回資質證書。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並宣布其資質證書無效: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設計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人防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安全、合同違約等內容。投訴及處理、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設計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設計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設計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九條人防設計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人防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民防空設計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人防部門依法對人防設計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人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合格的申請人授予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
(二)拒絕受理合格申請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人防工程建設總承包業務,並可以從事工程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軍工設計單位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註冊保護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資格,並按照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註冊保護工程師管理規定,經考試、考核取得相應專業註冊的註冊保護工程師。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