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什麽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公訴案件起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司法權,包括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是領導。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議。
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問題三:檢察院、公安局、人民法院分別是什麽機關?很多人誤以為公安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其職能仍然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
問題4: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麽機關?三樓的答案明顯是錯的。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不是司法機關。請先澄清立法和司法的概念。
問題5: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什麽國家機關?《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在範圍上包括三個方面:壹是監督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勞教場所;二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監督;三是監督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監督方式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當庭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案件的申訴抗訴。
問題6:檢察院屬於什麽單位?檢察院的性質屬於行政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行政單位是指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其他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政黨。它不同於行政機關,這裏的概念主要是財政。
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檢察權,完成檢察任務。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福人民等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在刑事案件中起訴和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合法性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案件。正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壹樣,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任何公民來說,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
因此,檢察院的性質屬於行政單位。
問題7: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麽機關?
問題8:司法機關包括檢察院、法院和公安局,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上僅指法院,廣義上還包括檢察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和軍事法院。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級制度各國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度,實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判和被告人有辯護權的原則。各國法官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產生或任命;或者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和選民選舉產生。中國的法官壹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對法官實行終身制、全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起訴刑事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監督審判活動。而有些國家並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依附於法院系統或者置於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之下。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壹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都在總檢察長的領導下。壹般來說,做檢察官有嚴格的資格要求,有的國家規定必須做幾年辯護律師或法官才能上崗。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壹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照國家公務員的規定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護。中國的檢察機關隸屬於國家權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官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準。
中國的司法機關主要有偵察、起訴、審判和監督職能。
公安局是執行機關,也是行政機關。
問題9:檢察機關的性質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偵查依法需要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侵犯公民利益、瀆職等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重大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刑事案件。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七)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八)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糾正錯誤決定。
(九)受理公民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十)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壹)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計工作。
(十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十三)制定檢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十四)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五)配合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NPC常務委員會更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配合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七)組織和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培訓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相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涉港澳臺案件調查。
(二十)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壹)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
問題10: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是什麽器官?人民檢察院負責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審查起訴,貪汙賄賂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民事案件的抗訴,監督國家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