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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遊法》關於旅遊購物退貨的新《旅遊法》

1、新旅遊法解讀2、新旅遊法在哪些方面保障和促進了文明旅遊建設3、新旅遊法在我國實施4、新旅遊法對旅行社有哪些好處5、新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新旅遊法解讀。

新旅遊法6月13+00生效,2010,解讀詳解,百度文庫豐富。

但《旅遊法》的頒布實施,將為進壹步加強旅遊監督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新《旅遊法》規範了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旅行社條例》要求詳細且高,有利於旅行社經營的穩定和理解,有利於扭轉旅遊業的形象。在過去的關鍵問題上有嚴格的規定,如“承包掛靠”、“零負團費”、“人頭費”。

新《旅遊法》對導遊進行了規範,提高了導遊準入門檻並鼓勵專職導遊,規定了導遊的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障,給出了升級方向。

新《旅遊法》建立了價格相對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了旅遊經營者對服務質量的關註和旅遊者對服務價值的認可。其中,有八篇文章專門闡述了旅遊者的權利和商業行為規範。以規範的旅遊合同形式保證旅遊者的利益。

新旅遊法從哪些方面保障和促進文明旅遊建設?

《旅遊法》在進壹步加強旅遊者權益保護、嚴格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加大治理“零負團費”、進壹步規範導遊和領隊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旅遊法》是壹部姍姍來遲但被廣泛接受的法律,它將在界定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保護旅遊者和旅遊企業合法權益、進壹步規範旅遊市場、保障我國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現在,我作為行業代表,多次受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法》立法的相關研討會、咨詢會、評審會,全程參與《旅遊法》起草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根據我對《旅遊法》的理解,我就該法的亮點和影響做壹些分析,僅供參考。

壹、《旅遊法》的主要亮點及其對旅行社的有益影響

(壹)明確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旅遊法》第三條規定,政府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當建立旅遊信息平臺,免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景點、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信息和服務。旅行社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取上述信息,有利於打擊零負團費。

(2)明確政府要推動旅遊休閑體系建設。

《旅遊法》第二十三條的這壹規定保障了中國公民旅遊度假的權利,為旅行社開發策劃休閑旅遊度假產品、制定休閑度假線路產品標準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明已經確認了遊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①明確旅遊者有“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的義務,有依法理性維權的權利和義務,有遇險求助的權利。《旅遊法》第14條明確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應當依照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這壹條款對“吵鬧優秀”的遊客會有壹定的抑制作用。

②第16條明確了出境遊客不得擅自參團、離團的義務,以及遊客配合應急措施的義務,為導遊采取應急措施提供了依據。

(3)明確了遊客向事件發生地的表演助理員索賠的權利。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約協助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包價社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為導遊在事發現場立即與責任人協商保護遊客權益,建立多方訴訟制度,快速解決旅遊糾紛提供了依據。

這將使遊客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消費情況,並有效監督旅行社的行程執行情況。

(4)明確了在發生旅遊團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註意義務的原則。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雖負有合理註意義務,但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應當視為不可抗力。在該條中,明確了解除合同、緊急避險、滯留三種情況下的費用(即遊客多支出少賠償,雙方分攤住宿費用,遊客自理但分攤返回費用,有利於快速處理事故,減少損失。旅行社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機制初步建立,有效限制了旅行社的責任,維護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5)明確了因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損害時,旅行社協助索賠的義務。

第71條第2款規定,因公共交通經營者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主張賠償,公平界定了旅行社的責任。因此,在上述情況下,旅行社及其導遊應積極協助遊客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㈥澄清鄉村旅遊的合法性。

第四十六條規定,城鄉居民依法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為鄉村旅遊的發展和安排民宿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雖然安排民宿是合法的,但出於安全考慮,還是要加強監控和管理。

(7)建立了旅遊糾紛訴前調解機制。

《旅遊法》增加了雙方申請“調解組織”調解的規定。這種調解可以和新的民事訴訟法掛鉤,調解結果已經法院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調解組織的設立,由於其地位和性質獨立於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給旅遊者提供了壹個方便其發表意見的場所,有利於快速處理旅遊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8)靈活處理旅行社聘用社會導遊事宜。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向導遊全額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解決了社會兼職導遊簽訂勞動合同的困境;按照規定,只需要全額支付社會導遊應得的服務費。

(9)對旅遊者對地接社同意的知情權做了彈性規定。

雖然第六十九條仍然規定了地接社接待旅遊團必須經旅遊者同意,並且根據第六十條的規定,必須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情況,但是根據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意思表示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組團社只需要在簽訂旅遊合同時在主合同中承諾將接待交付給有資質的地接社,然後在出發前出具的“旅遊行程單”中給出地接社的詳細情況。 有效糾正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

中國新旅遊法實施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於2065年4月2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65年4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為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與促銷、旅遊管理、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10章112、自2013 10 6月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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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遊法》對旅行社有什麽好處?

新旅遊法的出臺對旅行社最有利。看了新的旅遊法律法規,發現新旅遊法對旅行社的規範,無疑是對旅行社的保護。

首先是嚴厲打擊黑社、黑導、黑車,讓旅行社在競爭中更加公平。

二是禁止旅行社低價惡意競爭,保護旅行社基本利潤,維護市場和諧。

第三,禁止強迫遊客花錢購物。表面上看起來旅行社的利潤降低了,但實際上,購物傭金的利潤在旅行社是不存在的,所以規範後利潤的合法性就會恢復,而不是靠灰色傭金來提高利潤。

第四,規範遊客的行為和責任,防止遊客過度維權,導致旅行社被迫賠償。

第五,旅行社的經營變得簡單化,靠自己的口碑和經營中的公平競爭,強者生存,弱者無用,旅遊恢復到最原始的旅遊模式。遊客花錢旅遊不是規矩,但大家都開心。

請註明復制此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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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遊客

第三章旅遊規劃與推廣

第四章旅遊管理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遊糾紛的解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以觀光、度假、休閑為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便捷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和完善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綜合協調旅遊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遊客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了解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應當受到尊重。

第十壹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請求幫助和保護。

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旅遊者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珍惜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在購買和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活動有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應當配合國家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采取的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不配合國家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采取的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停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參團或者離團。

入境遊客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遊客不得擅自離團。

第三章旅遊規劃與推廣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利用跨行政區域的適宜統籌利用的旅遊資源時,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壹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提升、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要求和促進措施。

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和設施的空間布局以及對建設用地的要求。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壹條旅遊利用自然資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資源,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進區域旅遊合作,鼓勵開發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促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服務和旅遊形象宣傳。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和實施旅遊形象提升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地方旅遊形象宣傳。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免費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景點、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遊客集中的場所設立旅遊咨詢中心,並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上設立旅遊指示標誌。

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旅遊中轉站,為市內和市周邊旅遊的遊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人才素質。

第四章旅遊管理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國內旅遊;

(2)出境旅遊;

(3)邊境旅遊;

(4)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從事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可以用於賠償旅遊者權益損害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的緊急救助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招徠和組織旅遊者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作誤導旅遊者的虛假宣傳。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支付旅遊項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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