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播是怎麽產生的?
以前電視是視頻溝通的主要形式,直播翻車,遠程連接卡殼都有發生。互聯網時代後,我們經歷了文字、圖片、視頻、短視頻。想想博客,微博,語音直播,視頻直播,都有自己的意見領袖和網絡名人。
如果要找直播的起源,我覺得離不開電視廣告和遊戲主播。
帶貨的電視廣告都是以直播的形式做的,但實際是錄播,而遊戲主播有直播的情況。早期的直播沒有那麽高,所以有些主播會自己找產品,甚至自己做品牌小吃和周邊,所以也有商品的味道。
至於其他領域的直播是否先於遊戲中的直播,我無法證明。我所知道的是球類直播,電子競技也算是壹脈相承。從3g到4g,視頻直播迎來大發展,各平臺根據自身屬性進行調整,購物網站也加入進來。
2.為什麽貨翻了?
根本原因是:沒有歧視。壹方面沒有產品識別能力,壹方面沒有法律上的識別能力。
壹個主播可以賣很多種商品,但是他對每壹種都熟悉嗎?就像法博主和其他博主壹樣轉型,有這麽好的轉型嗎?更不用說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了。但是沒有壹個主播有時間去論證和分析,除非他有自己的團隊去做。網絡名人翻車事故多,藝人翻車事故少——大概就是這個原因吧,不過話說回來,藝人翻車,總是大車。
在主播能夠識別產品屬性的情況下,他其實已經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識,但是僅僅知道生產相關的規定是不夠的。如何綜合考慮他的風險和收益,需要結合他的合同義務具體分析。可能有些有風險,有些沒有。不是每個網絡名人都有自己的法律團隊。壹方面是意識賬,另壹方面是經濟賬——簽幾百萬合同,不願意出幾千塊錢咨詢費的人。
3.網絡名人翻車了還有救嗎?
根據我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目前的合同交付和發展路徑都是以藝人和明星為主,會配備經紀人協調處理。但同等條件下,網絡名人中經紀人的工作量要高於藝人和明星,而且雖然藝人和明星多,但網絡名人遍布網絡。
網絡名人的參與更像是進入流水線,而藝人和明星有壹定的議價能力,會有不同類型的助手。藝人和網絡名人的另壹個區別是,藝人的職業發展方向是確定的,而網絡名人沒有那麽確切。
在這種背景下,我認為藝人和明星的道路可以為網絡名人所借鑒:
(1)防患於未然,提前關好。
從根源上篩選,錢是賺不到的。就算沒錢請專業團隊自己檢查,也要盡到基本的審查義務。畢竟產品包裝上會說什麽是合格標準,看看就好。最好留下自己審查的所有記錄,以免推翻產品質量,打擊自己。
至於法律問題,聘請法律顧問可能有些誇張。國內沒有個人法律顧問的市場,有事的時候出點咨詢費比較現實。
(2)當事情發生時,妳並不害怕,危機變成了機遇。
在所有的危機公關中,從來沒有人篡改事實來轉危為安。翻車永遠是壞事,但既然發生了,就要在壞事中找到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幫助解決問題。畢竟主播在整個帶貨過程中的責任和定位要結合具體行為來分析。
壹味逃避事情,會被戳脊梁骨。反正妳跑不掉。不如去面對。
(3)法律在進步,翻車是好事。
從長遠來看,壹個不斷完善的體系所帶來的收益要高於立即成型的體系。貨物的實時交付並不新鮮,但最近翻車增加了。不僅是產品質量有問題,法律制度也起了作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人越來越多,網絡名人發貨相關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網絡名人的行為也將更加規範。網絡名人翻案了,但普通人學會了,理解了,運用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