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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護衛法》是特別法嗎?

2022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老容止進行二審宣判,裁定維持壹審判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老容止死刑和兩個附加刑,決定合並執行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法院將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老案二審宣判後,《法官法》就本案判決結果與著名律師劉進行了對話。

成文法:

我註意到妳壹直在關註老容止的案子,並持有不同的看法。為什麽?

劉·

二審宣判前夕,我接受紅星新聞采訪,質疑過勞死案件壹審中很多程序違法,特別是由三名法官而不是七名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是“審判組織構成違法”的嚴重傷害,決定了二審的判決只能撤銷發回重審。

另外,法子英和老容止是* * *同罪,四個地方的四起案件都是* * *所為。老容止的壹審判決與法英案的生效判決嚴重沖突,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通過目前的審判,有新的證據證明法英壹案的判決事實上是錯誤的,就應該首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是無視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故意制造矛盾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讓我預測,我只能根據法律來判斷。我說勞動案二審依法撤銷,最好報請最高法指定合肥中院再審。

成文法:

現在“老容止案”二審結果出來了,大家怎麽看?

劉·

二審宣判後,我很沮喪。不是我沒能預測到自己的必然性,而是因為我覺得通往法治的道路更加遙遠。

我壹直在關註勞動案件二審,註意到“壹審審判組織構成違法”是二審辯護人的第壹個辯護點。我覺得他們很敏銳,第壹棒就打到了壹審的“七寸”。這個缺陷在第壹個例子中僅僅是禿子頭上的虱子——顯而易見。我甚至認為,辯護人只需要發表意見,指出法律的依據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細說。

老的二審辯護人用了2200多字進行論述,還列舉了7人合議庭被二審撤銷發回重審的4起案件。我還是覺得有點多余。

不想辯護人的努力白費,二審裁判還是采納了控方的意見,不管他們的意見有多不合理;自然駁回了辯護意見,無論多麽有理有據。

成文法:

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壹審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有了二審的宣判,法院也給出了判決。能否談談對壹審程序問題的看法?

劉·

我也不打算說了。我們來談談那個瘀傷。二審辯護意見關於“壹審審判組織違法,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觀點,我認為二審裁定雖然沒有體現辯護人關於辯護要點的2200余字的辯護意見,但概括的要點大體可以接受,二審判決書省略。我用括號來彌補:

“辯護人提出,本案是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壹審未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審判員3人、陪審員4人)。違反20265438年3月1日生效的《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3條,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審判組織構成違法的情形,應當發回重審。

我得說清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只有1,引用的時候不應該叫1。二審辯護意見中沒有1,應該是二審裁定錯誤造成的。

這個辯護理由雖然是簡要概括,但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都是概括的,認為是恰當的。簡要分析如下:

大前提1:壹審審判組織構成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大前提二:地方各級法院審理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3條)。

大前提三:各級法院審理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由7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法第15、16條)

小前提:南昌中院對老的審判是壹起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壹審刑事案件,社會影響較大,但適用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案件程序的事實)

結論:老容止案壹審審判組織構成違法,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二審程序辯護觀點)

可見二審辯護意見中的論點邏輯嚴謹,我認為辯護意見就像二審裁定書中概括的那樣簡單。如前所述,二審辯護意見對此遠未滿足,引用了最高法院編的具有立法理由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強化了《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3條與《人民陪審員法》第15、16條的關系:“本文根據研究,根據法律規定, 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壹審案件,應當組成7人合議庭,同時滿足社會影響較大的條件,從而大大加強其說理性;

此外,如前所述,二審辯護意見還列舉了壹審未使用七人合議庭,被二審撤銷後發回重審的四個案例,大大強化了所討論的論點。

成文法:

如何看待二審中檢方的意見?

劉·

二審的裁定對當庭檢察官的意見總結得更加充分:“

當庭檢察官認為:(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壹審案件。合議庭的兩種模式是並列關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決定采用哪種模式。根據本案情況,壹審法院依法決定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刑事訴訟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審員法是特別法。《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應當組成七人合議庭的規定,不能用來解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審法院選擇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可以不適用人民陪審員法的有關規定。"

但二審的裁定遺漏了檢方的壹個重要意見,即“本案根本不屬於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辯護人所說的壹審應當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的前提條件並不存在。”

在我看來,這不是二審裁判的疏忽,而是故意的,因為這個意見太違背常識和常理了,寫在必然要公開的裁判文書上,司法的臉面也不好看。試想壹下,老容止案從被抓、移送起訴、壹審開庭、壹審宣判、二審開庭,幾乎所有相關話題都上了頭條,掀起了壹波輿論高潮。這還不足以證明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另外,從本案壹審判決結果來看,老容止被控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三項重罪,承擔七條人命的主要責任。最後判了三個死刑,壹個死刑壹起執行。如此嚴重的刑事犯罪,近年來也不多見。本案不屬於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還有哪些案例可以統計?!

當然,這也提醒有關部門,“重大社會影響”壹詞已經從壹個常見的生活用語變成了壹個法律概念,應該通過立法或者解釋權來科學界定,而不是留給司法解釋。但無論今後在相關規範中如何解釋,老容止案恐怕都屬於“社會影響較大案件”的範疇。

公訴人當庭反駁辯護意見,給出兩點理由。第壹個原因(1)從規範上闡述,第二個原因從法理上闡述。鑒於理由(1)被二審法院采納,故在本院判決書中論述,此處僅評述理由(2)。

檢察意見說“刑事訴訟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審員法是特別法”,但基本法和特別法不是對應的概念,特別法對應的是壹般法。如果這裏的“基本法”是壹般法的錯誤,那麽適用的規則應該是“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即人民陪審法優先,這與檢察官的觀點正好相反;如果這裏的“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的錯誤,那麽它應該對應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壹般法(或非基本法)”,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可見,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壹般法來解釋全國人民制定的基本法的適用並不違反法理

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基本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而人民陪審員法總則進壹步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如果是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案件,同時符合社會影響較大的條件的,應當由審判員三人和人民進行。”

成文法:

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選擇獨任合議庭符合規定。妳怎麽想呢?

劉·

二審裁定駁回該辯護意見的理由是這樣的:“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分為兩種:壹種是由法官組成的獨任合議庭,壹種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混合合議庭。模式的選擇由人民法院根據職權決定。本案中,壹審法院選擇了獨任合議庭,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

二審裁定的判決理由與出庭檢察官的上述理由(1)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七人、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壹審案件。合議庭的兩種模式是並列關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決定采用哪種模式。”兩者壹脈相承,可視為當庭采納檢察意見和否定辯護意見。

判決理由中引用的《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較長,本案相關規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或者七人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這項規定在原則上非常籠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適用“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和“由審判員七人組成合議庭”。沒有進壹步的澄清。

在我國,如何進壹步明確刑法過於原則的條文的任務被委托給刑事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通過立法賦予了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解釋的權力,使司法解釋能夠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這壹點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常識,我相信老撾案的二審法院和合議庭的法官對此也是充分了解的。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3條進壹步明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七人組成。既然司法解釋明確提出“這類“特定案件”應當由法官、人民陪審員共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那麽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這類案件就是法律的明確要求,應當嚴格執行。法院在哪裏可以選擇「單壹合議庭」?!

再者,裁決的理由要有針對性的回應辯護意見。辯護意見引用《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4項,說明勞動案件壹審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是違法的。不采納二審裁定的,應當充分回應辯護意見依據的是程序事實還是程序法律。

成文法:

老容止的死刑判決什麽時候生效?最高法怎麽復習?

劉·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壹審死刑判決的裁定後,應當將刑事裁定書連同全部案卷材料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本案壹審、二審死刑判決待刑事裁定書核準後生效。不核準的,最高法院可以決定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法院應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復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是必經程序;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目前,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權得到越來越多的保障,查閱案件資料、閱卷、會見、提交辯護意見等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越來越滿足於要求執法法官面對面聽取律師意見。

還要知道,核準死刑的刑事裁定書送達後,還有壹個執行死刑的過程,需要多長時間不是法律規定的。但明確了壹審法院必須在收到最高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令後7日內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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