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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的價值

人權,顧名思義,就是人權。

人權有兩個顯著特點:第壹,它的主體必須是全人類。正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指出的,所有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國籍、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都有權享有人權。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人權,每個人都應該。

第二,它的內容必須體現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平等壹直是人類追求的目標。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自由意味著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平等意味著人們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和尊嚴。在國際人權法和各國憲法中,人權的規定都指向自由和平等,是對人的存在和價值的普遍肯定。

簡單地說,人權是指人根據自己的自然和社會性質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之所以是人權,是因為它代表了人的尊嚴,體現了正義、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類精神和價值觀。沒有人權,人類就無法有尊嚴地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是人類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標誌。

人權概念的出現

人權是人類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古希臘羅馬就有人權思想萌芽,中國古代文化中也出現了向往大同的人權理想,但這些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人權觀念。現代人權觀念是反抗封建國家壓迫、專制、特權和等級制度的產物。最早由歐洲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17和18世紀提出。

300年來,人權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

第壹階段是資產階級人權的產生和實踐。17-18世紀,經過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資產階級將人權概念轉化為國家法律和政治制度。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人權理論很精彩,但在實踐中,資本主義制度限制了人權價值的充分表達。法律平等的內容是事實上的不平等,金錢特權取代了封建世襲特權。本質上,這種人權是資產階級的特權。

19世紀中葉,人權進入第二個發展階段,標誌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出現。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反映了人類追求解放和全面自由發展的美好願望。但要實現真正的人權理想,首先要推翻壹切剝削制度,實現* * *產品主義。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代表了無產階級解放的全面要求,是人權思想史上的裏程碑。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使占社會人口絕大多數的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在人類歷史上第壹次享有了廣泛的基本人權,極大地深化和發展了人權觀念。

第三階段是國際人權的形成和發展。國際人權產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戰。這場史無前例的大災難促使全世界人民認真思考:什麽能保證人類的命運和尊嚴?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首次將“促進對人權的尊重”確立為聯合國三大宗旨之壹。1948 12 10年,聯合國頒布了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首次在全球層面確立了人權作為人類尊嚴基礎的崇高地位。《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標誌著人權從國內法向國際法的過渡,也標誌著當代國際人權運動的開始。人權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概念,被不同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的國家普遍接受和認可。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

當今世界,人們對人權有不同的理解,在人權問題上存在尖銳的爭論。用馬克思主義分析人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這個復雜的概念:

首先,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反映了人權的道德基礎、理想和目標。說明人權先於國家法律,是人權。不管國家法律承認與否,人權是存在的。這種道德權利是判斷法律、社會制度和現實是否合理的道德標準。

第二,人權是法定權利,即國家憲法和法律承認的人權。人權不轉化為法律權利,就不具備國家意誌的屬性和權威,就無法反對專制、特權、殘酷等不人道的東西,人權就難以實現。人權作為壹項法定權利,其原則和內容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體現在壹系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中。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是壹定的社會制度。說明人權是國家和社會制度的價值,壹定的社會制度本身體現了壹定的社會人權的性質和程度;另壹方面,人權需要國家制度的保護,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人權。

第三,人權是壹種現實的權利,即人們實際享有和行使的權利。人權只有轉化為真正的權利,才能對人具有現實意義。人權法再完善,如果不能轉化為真正的人權,也是沒有價值的。因此,人權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權利轉化為實際權利的程度。這是人權發展中最困難也是最重要的壹環。

第四,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壹。人權必須是普遍的,這是人權的內在要求。每個人,無論生活在哪裏,無論社會制度和歷史文化背景如何,都應該平等地享有人權。然而,人權是由壹定的社會生產方式決定的,並受到社會、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約。因此,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歷史發展的。由於歷史、文化、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差異,各國在實現人權普遍性原則時必然會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方法和道路。照搬別國的人權模式,或者把自己的人權模式作為唯壹讓世界接受的模式,都是行不通的。

第五,人權是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統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實現各項人權的政治保障,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物質基礎。這兩種權利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

第六,人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權利和義務密不可分,但在二者的關系中,權利是基礎,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義務是為了保障人權而設定的,而不是相反。

第七,人權是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的統壹。個人人權的主體是個人,其內容主要指個人的人格權、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集體權利主要是指社會團體、民族和國家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個人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的保障。

第八,人權是權利和權力的統壹。現代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人權是公共權力的源泉和目的。主權在民是人權的內在要求,政府的制度安排必然體現這壹民主原則。不受控制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和罪惡,侵犯人權。人權要求限制權力和實行法治。

第九,人權基本上是壹個國家內部管轄範圍內的事務。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人權壹直受到國際保護,各國如何對待其公民受到國際人權法義務的限制。但是,壹個國家的人權問題主要是由主權國家自己通過政治、經濟、法律、行政和教育手段來解決的。在人權問題上,由於人權的國內性質,必須反對國際保護人權,國際社會應該幹預和制止大規模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我們也應該反對以國際保護人權為借口,否定主權原則和幹涉別國內政。

第十,人權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馬克思主義認為,實現真正普遍人權的唯壹途徑是通過社會主義制度。促進人權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的最高價值和目標,是社會主義比資本主義先進和優越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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