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秦皇島市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實施辦法》
秦政辦43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綜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以保障農民工勞動收入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為重點,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6]1號)、《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設的意見》(冀辦[2014]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冀辦[201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市政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采礦、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當支付的工資。
第四條全市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信訪維穩和職責範圍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的原則,建立和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
第五條加強組織領導。繼續發揮秦皇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進壹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控制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政策和制度;監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在縣區的執行情況;對領導批示、上級交辦、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的欠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
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要成立專門辦公室,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履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監管責任,進壹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各縣區要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對欠薪重點案件的督促檢查。督促相關成員單位切實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職責。
第七條人社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確保受理的案件在規定時限內得到妥善解決。
第八條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預存款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準入關制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查處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
第九條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在房地產領域嚴格執行預售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因工程款不到位立即償還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信訪部門負責處理和接待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來訪,督促協調縣區及相關部門及時辦理和答復;及時通知公安部門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堵塞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性事件。在元旦、春節等農民工討薪高發期,負責召集人民團體、建設、房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單位集中辦公,* * *處理欠薪集體上訪案件。
第十壹條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依法處理討要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拖欠工資犯罪案件,處理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交通、水務、教育、衛生、農業、林業、國資、土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建設項目,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三條監察部門對在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審查,牽頭建設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應急周轉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條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並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和失信企業。
第十七條司法部門負責法制宣傳並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秦皇島市中心支行應當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相關報道,加強對微博、微信等網絡媒體和新媒體的輿論管控和引導。
第二十條工會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將拖欠工資問題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壹條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主管部門要在2065438+2006年8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壹步明確征收部門、繳納比例、使用標準和退還方式。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兩年內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本市註冊企業實施救助措施;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隨意降低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足額收繳。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應當專款專用。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經查實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工資保證金直接用於墊付所欠工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30日內償還部分資金。
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竣工後六個月,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提出申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無拖欠工資證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退回。
第二十二條實行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制度。嚴格執行《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預付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石[2065 438+04]19號)和《秦皇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預付農民工工資管理細則》(石[2065 438+05]24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立的預付款保證金賬戶,應當向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2016年新開工建設項目應全部由農民工工資備用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總包提供的工資支付單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件全額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支付工資預付款的建設項目,視為建設資金未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建設。各級政府在投資建設項目時應嚴格執行工資準備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要嚴格按照市級不低於2000萬、縣(區)級不低於500萬的標準儲備應急周轉金。在重大欠薪事件高發地區,適當提高準備金標準,在農民工工資先行支付後及時補充應急周轉金,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進壹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使用條件,規範使用程序,落實回收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用於墊付工資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地方財政部門依法向欠薪企業和個人追償。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賬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和其他工程款單獨列帳管理制度,推進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將人工費分解到工程價款中,並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人工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數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劃撥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人工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者被挪用時,應當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體系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維權信息公告欄,明確顯示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信息;明示地方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電話、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實現所有施工現場全覆蓋。
第二十六條工資暫停制度。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壹個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企業賠償。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況下,施工總承包企業繼續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無論備案合同之外是否有其他約定,均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發現違法分包、轉包問題,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工和整改指令並立案查處。對長期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企業,要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我市建築市場。
第二十七條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推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的方式。分包單位負責為農民工申請銀行個人工資賬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工資(服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八條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將施工單位發包給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必須對全體員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各項目部配備勞動管理人員,為施工現場所有勞動者(包括直接和分包企業招用的勞動者)編制用工手冊,記錄農民工身份、勞動出勤、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企業(含專業企業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建設項目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必須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依法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進場前簽訂勞動合同制度,大力推廣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機制
第三十條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總負責制、建設單位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理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負責制。
第三十壹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對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總責,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後,再向分包企業索賠。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全程監控分包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的執行情況。
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指定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嚴禁支付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並按照工程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工程款支付到建設單位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拖欠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農民工工資案件處理機制
第三十五條各級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本地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項目,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默許施工的建設項目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當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集體上訪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平息事態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必須第壹時間到達現場,妥善處置。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能第壹時間到達現場,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視情節輕重,有關建築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該建築企業在我市範圍內的市場準入。出現越級群體上訪的,各級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要直接組織接訪,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阻礙公共事務、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堵門堵路群體性事件後,公安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和勸導,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社會秩序,防止事態進壹步擴大,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煽動群眾堵門堵路以及采取其他惡意方式討要工資的組織者和實施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采取驅散、帶走、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依法嚴肅查處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
(壹)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協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監管等方式,提高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效率。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要盡快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範逃廢欠薪、轉移財產行為;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財產及時保全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違法犯罪行為。
(二)及時處理工資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開辟欠薪案件“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作出終局裁決,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執行主裁決,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做好欠薪糾紛就近調解工作。要註重裁決、調解、裁定的銜接,及時辦理拖欠工資調解協議的仲裁替代或法院確認程序。重大集體欠薪或涉及金額較大的糾紛應及時上報,並接受上級部門監督。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應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3)妥善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分工,規範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在發生重大群體性工資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遇有進京“非訪”、進京集體上訪,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並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墊付部分工資或提前支付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擴大。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排查化解,建立健全重大群體性討薪事件防控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有組織、逐級上報的信訪信息監測,及時掌握信息動態,提前做好防範工作,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嚴厲打擊以討薪、虛報、主動等方式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壹)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安排,加快推進全省勞動就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分類分級實施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和失信企業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企業也被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建築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個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嚴格執行建築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與人社、房管、交通、水務、國資等部門及時了解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記錄建築施工企業實名登記制度執行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並逐步將評價結果運用到招投標過程中。經調查,各行業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建設單位未還清拖欠工程款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的建設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解決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條,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解決企業欠薪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水務、國資委、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形成治理欠薪的合力。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四十壹條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相關責任單位要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推動法院開通薪酬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和審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和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針對拖欠工資的事實,明確、迅速地發出支付令。
推動檢察機關利用“兩法銜接”信息享受平臺,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進行批捕、起訴和立案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