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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職稱評審新政策

2023年職稱評審新政策包括動態調整職稱評審、科學制定職稱評審標準、合理設置論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降低學歷和獎項限制性條件、完善同行評審機制、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開展職稱“定向評審、定向使用”、充分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優化職稱評審服務等。

壹是動態調整職稱評定

全國職稱系列總體保持穩定,職稱評審動態調整。通用性強、人才規模大的認證專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設立新的認證專業。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發展實際,新設評審專業,並按管理權限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探索將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科技經紀、創意設計等新職業納入職稱評審範圍。支持各地圍繞特色產業和重點產業鏈設立特色評價專業,開展專項評價,通過“壹產壹策”、“壹鏈壹策”,實現產業鏈、人才鏈、創新鏈壹體化發展。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職稱評審專業目錄,實行清單管理。

第二,科學制定職稱評定標準

以破四標、立新標為突破口,以激發專業技術人員創新活力為目標,堅持破標先行,突出德、能、績導向,分系列、分專業修訂職稱評審標準,建立反映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專業能力、技術水平、學術影響力、創新效果、決策咨詢、人才培養、公共服務等多維度評價指標,並形成實施。

逐步制定專業技術新職業標準,促進新職業標準與職稱評定標準的銜接。鼓勵從專業標準、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提取職稱評價標準,將工作業績、創新成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作為評價的核心內容。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探索建立能夠識別優秀人才和潛在人才的評價標準。

第三,合理設置對論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

衛生、工程、藝術、中小學教師等實用職稱系列不以論文作為職稱評定的主要評價指標,評定標準也不應簡單設置論文數量、影響因子等硬性要求。對於研究型人才,註重原創性成果和高質量論文,註重評價原創性貢獻、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論文數量。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嚴厲打擊代寫論文、虛假發表等違規違紀行為,鼓勵科研人員在國內科技期刊上發表高質量論文。

四、降低學歷和獎勵等限制性條件。

各職稱系列僅對申請人的學歷作出基本要求,不具備所要求的學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兩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可以推薦破格申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科研項目、經費數額、獲獎情況、論文期刊水平、職稱、職稱等。不得視為評定職稱的限制性要求。

第五,完善同行評價機制

建立專業、自律的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公正、有代表性、權威性的同行評審。高端人才可以國際同行評職稱,小同行評職稱。充分發揮學術同行在同行評價中的作用,鼓勵同行直接評價成果本身。建立職稱評審專家推薦遴選、培訓考核、信用記錄、退出懲戒等制度。

六、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或為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采取壹事壹議、壹人壹策的方式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留學回國人員、交流黨政機關或調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並參照同類人員的評定標準,直接申報相應的職稱。

七、開展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

以國家鄉村振興重點縣為重點,在縣以下基層開展了“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稱號評選。職稱評審條件由各地另行制定,適當放寬對學歷和科研的要求,主要考察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工作實績、任務完成情況和群眾公認程度。

八、發揮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

根據單位類型和崗位特點,有序下放職稱評審權限,賦予用人單位更多職稱評審自主權。支持國家實驗室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有職稱評審權的單位結合目標任務、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分類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科學合理明確論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推薦申報的主體責任,對申報人員的品德、能力、業績的真實性負責。

九、優化職稱評審服務

進壹步暢通外籍人才、港澳臺人才、自由職業者、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申報渠道。優化職稱評審工作流程,將管理融入服務,減少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職稱電子證書,加快推進職稱評審結果全國查詢驗證。繼續開展四德清理專項行動,適時在職稱申報、推薦、評聘中講四德。

加強職稱評審備案、巡視檢查、信息公開、數據監控等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肅處理職稱評審中的“打招呼”、“圈評”現象,營造風清氣正的職稱評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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