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評定賠償標準為: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個月工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兩項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法律客觀性: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經法醫鑒定為壹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二至十級,以10%的比例降序排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傷殘人員的誤工生活補貼不得重復計算。以傷殘人傷殘的當月為界,侵權人賠償之前的誤工費,之後侵權人賠償生活補助費。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筆者認為,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年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和侵權人的責任來確定。首先,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傷,導致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喪失。侵害他人健康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補償受害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目的之壹。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壹般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予以補償”,受害人因殘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的,侵權人應當按照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予以補償;受害人仍有收入,但收入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侵權人予以彌補;受害人的收入等於或者高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不賠償侵權人。誠然,與壹些正常人相比,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由於受教育程度和勞動技能掌握程度的差異,仍可能比壹些正常人掙得多。但是,受害人殘疾造成的身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必然會影響可獲得的利益和預期收益。如果受害人的收入等於或高於當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侵權人可以不獲得賠償,這顯然是違背法律的。此外,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通常被理解為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明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被害人傷殘後的收入可能千差萬別,當事人很難舉證,法官更難以認證。因此,筆者主張,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年賠償標準應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賠償標準的依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也應以統計部門上壹年度的統計報告為準。其次,侵權人之所以要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殘疾人的身體受到侵權人的傷害,身體部分喪失功能,從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仍可從事適合其身體條件並有壹定生活自理能力的工作。侵權人應承擔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殘疾程度不同而不同。因此,傷殘程度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另壹個關鍵因素。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應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法定鑒定機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根據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國標GB/T 16180-1996),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在試行中,傷殘等級可以定義為賠償標準系數,即1至10級對應的系數分別為1至0.1。第三,在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害人也有過錯是壹種普遍現象。受害人的過錯有三種:第壹,受害人的行為誘發了損害的發生。如果受害人的惡語傷人,使侵權人情緒化,傷害受害人。沒有被害人的誘導,損害就不會發生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第二,受害人的行為和侵權人的行為共同造成損害。如果受害人突然橫穿馬路,以至於司機來不及剎車或者判斷失誤,造成傷害。三是被害人在遭受損害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導致損害的擴大。比如被害人及其親屬放棄治療,拒絕就醫。在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顯然有失公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侵權人的責任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另壹個重要因素。綜上所述,筆者將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年補償標準總結如下:殘疾人的傷殘程度(傷殘等級)分為十級,壹至十級對應的補償系數分別為1至0.1。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對應的系數和侵權人對其過錯責任應當承擔的賠償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年補償標準=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受害人傷殘等級相應系數×侵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