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人身意外險賠償後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嗎?求解答

人身意外險賠償後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嗎?求解答

該案涉及壹家加工廠的司機袁,他在將加工後的材料從工廠運入倉庫後倒車時沒有按喇叭,也沒有仔細看後視鏡。偏偏另壹個員工鄒就在車後面。不幸的是,鄒頭部受傷。就醫後,* * *花了1.50萬。鄒在獲得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同時,是否也可以要求袁和加工廠承擔侵權賠償?第壹種意見是可以同時主張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但最高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害數額。鄒可以同時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但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得高於其實際受到的損害金額。故鄒要求袁及加工廠承擔侵權賠償是可以的。但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把握最大賠償金額。

第二種意見認為,鄒只能選擇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壹種進行索賠,壹旦選擇其中壹種,將駁回另壹種賠償方式的適用。本案中,鄒已經選擇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排除了其向袁及加工廠要求侵權賠償的可能。

第三種意見是,事故發生後,鄒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依照民法提起侵權損害賠償,即可以獲得兩項賠償。本案中,鄒可以獲得雙重救濟利益,從而從最大方面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最大利益,讓其獲得雙重民事救濟。

我同意第壹種觀點,理由如下:

壹是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可以就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損失扣除賠償金額”。該條體現了處理商業保險和侵權訴訟賠償的互補性原則。據此可以知道,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商業保險與侵權訴訟賠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很多用人單位都為員工購買了相應的商業保險,所以壹旦發生工傷事故,必然會涉及到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競合問題。總的原則是,當事人在獲得商業保險賠償的同時,也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但工傷賠償的金額會參照商業保險賠付的金額進行賠付。本案中,鄒某已取得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此問題上不存在爭議。

第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致殘或者死亡,導致暫時或者終身喪失勞動能力,其本人及其家屬可以獲得社會物質幫助的壹種保險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達,各類工傷事故層出不窮。但由於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各種民事權益相互交織,各種救濟制度相互重疊,可能導致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不壹致,對被害人的法律救濟不公平。本案中,鄒拿到了工傷保險,想獲得民事侵權賠償。我國壹些單行法也有關於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的規定。勞動部辦公廳50號文件也明確規定,“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損害賠償的,其民事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也應參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已經賠付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補貼費用低於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試行辦法並沒有因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而失效,其效力是持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於上位法,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並沒有違背前者的立法精神,可以繼續適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二章第壹項也明確規定,實施條例未被修改後的條例明確禁止且與立法精神不相抵觸的,其法律效力繼續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鄒某除了獲得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鄒某獲得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後的金額差額給予其適當的補充。

最後,在工傷保險、商業保險和侵權責任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貫徹工傷保險利益與侵權責任訴訟賠償互補關系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方的權益,同時避免企業承擔額外的經濟負擔,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這樣才能讓雙方都滿意。更好的解決矛盾。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2023年駕考新規
  • 下一篇:2023年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有哪些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