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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條例》和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條例》和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火災事故、煤礦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內河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事故調查處理職責,向社會公布值班和舉報電話,接受事故報告和舉報,定期上報事故統計和分析,對在事故報告、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事故處理意見。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報告事故,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的同時,應當通知監察機關。

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情況。第五條事故報告後,如果事故搶救無效,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變化或者新的情況出現時,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發生重大事故,事故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報告事故後,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信息,直至事故救援結束或者事故情況不再發生變化。第六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本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第七條事故調查組組長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事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組織調查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擔任;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領導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第八條未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級或者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人監督。

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有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會等部門的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的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他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指派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與被調查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第十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發現事故屬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繼續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發生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調查處理權限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十壹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壹)事故救援費用;

(二)檢驗和技術鑒定費;

(三)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的費用;

(四)與事故調查有關的交通、住宿、會議費等費用。

事故調查費可以從事故單位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支付,有關部門和代理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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