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所謂人治,就是國家用嚴格的道德制度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把道德高度變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平衡為前提。常見於中國封建社會,君主的最高權力被用來統治國家,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法律制度是壹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法治和人治是兩種截然相反的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遍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可變性。雖然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法律的制定、實施和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來進行。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是法治的內在本質要求。
人治與法治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傳統的經濟管理手段越來越不能適應需要。必須通過法治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有很深的“人治”習慣。如果不徹底清算“人治”、“人治”的思想,我們很難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所謂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只能是紙上談兵。很多問題的是非曲直並不取決於法律條文,往往要由領導來決定,這也導致了很多問題爭論不休。
舊中國作為壹個封建統治歷史悠久的國家,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較多,民主法制傳統較少。在壹些地方和單位,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制約,別人對他們言聽計從,甚至與他們形成人身依附關系。這種家長式的作風不僅使個人高度集權,也使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宗法制度是壹種歷史非常悠久的古老社會現象,是人治的表現之壹。所謂人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掌權者的個人意誌淩駕於社會之上,事務的處理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完全建立在個人的意誌、欲望、能力、政治素養、知識水平和道德品質之上。認識到這樣的規則是非常武斷和武斷的。
人治的壹個重要特點,從歷史上看,就是每壹個朝代的最高統治者都擁有全國所有的軍事、政治、經濟、司法大權,壹切政治事務都受制於這個人的獨斷專行。“天下之事,無論大小,都要靠上”,“只罰壹人”,“聽壹人之功”,“禮樂為帝所征服”。為了防止權力被邊緣化,君主和皇帝壹再削弱宰相的權力,導致“三官九臣,形同虛設”。人治的另壹個特點是貫徹“家貴合壹”的組織原則和“忠孝”的思想。由於皇權至上,皇族和與皇帝有關的外戚分享特殊的榮譽。漢唐明,宦官專權,外戚參政。“終身服務”和“殷澤子孫”是人治的另壹個特點。在中國歷史上,除了政治變動和權力鬥爭,沒有壹個皇帝在活著的時候主動讓位。至於各個朝代各級官員的選拔任用,無論是分封制、舉薦制、九品中正制,還是後來的科舉制度,幾乎無壹例外地保證了他們終身乃至世代為官的特權。人治的另壹個顯著特點是經常混淆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如“以禮破獄”、“以言代法”、“以民代法”、“重德輕刑”等。
建國以來,特別是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采取了各種措施解決“人治”問題,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於社會主義制度還很不完善,人治、人治思想仍有市場,人治是中國經濟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經濟現代化要求實行法治,徹底摒棄人治。法治是現代大工業和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現代西方的法治推動了西方生產力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和自由競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要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責、權、利關系;必須實行商品等價交換,保護企業之間的競爭;我們必須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譽;我們必須確保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國家、經濟、企業和社會...所有這些都要用法治來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這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人治和法治不是簡單領導制度的區別,而是判斷壹個民族是否加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需要指出的是,我們對人治的危害和法治的意義的認識還不夠全面和深刻,這也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之壹。
人的制度與道德、法制與法律是分離的體系,它們是同壹的,不可分割的。我們現在的社會是壹個不穩定的系統,由兩個相互矛盾卻又不可或缺的規則維持著。我們現在的社會就是這兩者的辯證統壹。
我們現在的壹些海歸反復標榜的西方法制社會,是壹個法制完備,無視人情制度的社會。在短暫的繁榮之後,這個社會有其致命的弊端;已經出現,並將伴隨他走向滅亡。
為什麽?法制社會是美好的,但畢竟是壹個死氣沈沈、毫無生氣的東西。現在西方對機器的盲目崇拜已經無可挽回地把機器引入了死胡同。僵硬死板的照搬法律,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牽制,無休止的開庭和辯論,使其社會陷入僵化和無生氣。忽視道德的作用,就會顛倒黑白。是壞人得不到懲罰,使國家領導人籠罩在細節條款中,使他們成為戰術家而不是戰略家,法家而不是有血有肉的國家元首。
盲目崇拜西方法制社會的人,不僅放棄了我們古老文明的成果,也陷入了西方即將滅亡的機器論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