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了有效合同的四個構成要件:
1.合格科目;
2.意思的真實表達;
3.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形式合法。不難看出,認購書具備上述合同的四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簽署,將對雙方產生相應的約束力。
二、簽署認購書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通過對認購書法律性質的分析,可以知道認購書是獨立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署認購書對於開發商來說可以保證日後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於購房者來說,可以約束開發商保留自己喜歡的房子,在壹定期限內不賣給別人,這其實就是房屋的優先購買權。避免只收定金不簽認購協議的法律後果。對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購房者在壹定期限內不能簽訂正式合同,阻礙了雙方的交易。
第三,簽認購書,規避遏制條款。
如果購房人想自己簽認購書,就要避開認購書中的約束性條款。往年的認購書上,往往會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開發商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無法達成壹致。這種情況不能完全歸咎於買家的過錯。但由於這壹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作為對購房者的威脅。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必須簽署訂閱,則應避免使用該條款。建議購房者簽署市建委制定的認購書示範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者的利益。正文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意見,且自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 _ _日的,本次認購自動終止;雙方也可協商終止本次認購。賣方應在取消本次認購之日起_ _ _日內將收到的定金退還給認購人。”根據該條款,因合同條款未達成協議的,認購書自動終止,開發商返還定金。
四、應按時與開發商洽談合同。
認購書壹般會規定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購房人要按時前往,否則會對自己造成不良後果。如示範文本第五條規定:“認購人未在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協商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次認購。出賣人取消本次認購的,認購人已繳納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所以買家壹定要註意這個時間的規定。
購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與開發商協商購房合同的,必須征得開發商同意。經常出現認購人不能按時簽約的情況,購房人必須與開發商協商,取得其同意。同時,應允許開發商給予書面確認,承認談判延期,並約定談判的具體期限。
房地產合同比較復雜,需要討論的事項很多。有時會經歷幾輪,持續很久。為了避免因條款原因無法簽訂合同時退還定金的方便,最好在正式協商合同前,要求開發商出具書面證明,供買方協商。
綜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購房時簽訂的認購書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簽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楚相關規定。如果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咨詢律師,請咨詢華律的專業律師。他們會回答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