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對當班檢察官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律師意見並就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簽署書面陳述的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不包括訊問過程,但訊問與聽取意見、簽署陳述同時進行的,可以壹並錄音。
多次聽取意見的,至少應當對量刑建議的形成、確認以及最後陳述書的簽署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於依法不需要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能夠體現形成量刑建議的環節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適用於所有認罪認罰案件。
第四條同步錄音錄像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聽取意見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說明認罪認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法律後果;
(四)告知和說明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
(五)公訴人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情況;
(六)根據需要,發現證據;
(七)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並有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見證的陳述;
(八)其他需要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應當由檢察官主持,檢察官助理、檢察技術人員、司法警察、書記員予以協助。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的。
同步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檢察輔助人員進行。
第六條同步錄音錄像壹般應當在羈押場所或者檢察機關辦案區域進行,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場所設立單獨的聽訊室。
通過遠程視頻等方式聽取意見。,視頻和音頻應保存為同步音頻和視頻記錄材料。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在聽取意見前,應當告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聽取意見的時間、地點,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聽取意見過程中,應當為值班辯護人或者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條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聽取意見的參與人員和聽取意見的過程,畫面完整準確,聲像清晰。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錄制、塗改、刪除。
第九條同步錄音錄像的開始和結束由公訴人宣布。開始錄像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第十條在聽取意見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情況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中止聽取意見和同步錄音錄像。核實完畢後,根據情況決定再次聽取意見或繼續聽取意見並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因技術故障無法記錄的,壹般應停止聽取意見,待故障排除後再聽取意見並記錄。技術故障壹時難以排除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同意,可以繼續聽取意見,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壹條同步錄音錄像結束後,記錄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移交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當隨案歸檔。同步音視頻文件的命名應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案件相對應。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逐步建立同步音像檔案管理制度,統壹存儲和保管同步音像檔案。同步音視頻文件的保存期為十年。
第十二條同步聲像檔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工作材料,實行有條件查閱。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疑問,需要查閱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制作或者向人民法院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檔案,必要時可以請求法院播放。
因案件質量評估、審查、檢察監督等工作需要查閱、調取、復制、制作同步聲像檔案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並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檢察官在聽取意見時應當穿著檢察制服,做到衣著整潔,舉止嚴肅端莊,使用文明規範的語言。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檢察技術、計劃財務裝備、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檔案管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保障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規範、高效、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開展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