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跨縣(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工作。第七條公安、交通、水利、土地、環保、食品藥品、衛生、工商、林業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部門應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市容環境衛生領域,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運營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壹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
(三)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居住在所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的所有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廣場、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由責任單位和保潔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居住區街道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農貿市場、菜市場、展覽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道、運河、水庫及其附屬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綠地由養護單位負責;
(七)旅遊景區、公園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區以相鄰交接線為界,前墻在人行道路緣以內的,由該單位負責;
(九)臨街商戶按照保證衛生、綠化、秩序的責任規定,負責“門前三包”;
(十)報刊亭、警報亭、宣傳欄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負責;
(十壹)建設用地尚未建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二)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標準: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擺攤設點、搭建、堆放、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汙漬、渣土、油汙等。;
(三)保持市政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4)無噪音汙染。第三章市容第壹節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六條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外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原設計風格和色彩;
(三)不準擅自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上張貼、安裝任何裝飾物和懸掛、晾曬、擺放物品;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