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員和消防文員。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中從事消防救援工作,並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和派駐單位從事辦公文秘、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窗口受理、協助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的人員。第四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原則,堅持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工作機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作為政府責任目標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消防工作考核範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用人要求,完善人員競爭和退出機制,優化人員結構。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衛生、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八條下列未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市區消防站數量不符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要求的;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其中化工園區按秘密消防站標準建設;
(三)建成區面積2平方公裏以上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1萬人以上的國家重點鎮;
(四)建成區面積四平方公裏以上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二萬人以上的其他鎮;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其他鄉鎮;
(六)國家歷史文化名鎮、省級重點鎮和中心鎮。第九條規劃選址、建築標準、消防車輛、設備和人員、防護用品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規劃選址、建築標準、消防車輛、設備和人員、防護設備等。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鄉鎮消防隊的相應規定執行。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界定。
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變更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車輛和站點,應當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第十壹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揮,履行下列職責:
(壹)承擔責任區內的火災救援任務,協助保護火災現場,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二)火災撲滅後,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統計;
(三)開展消防檢查、防火宣傳教育,掌握責任區消防安全的基本情況;
(四)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五)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和指揮,參與其他區域的火災救援;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和管理。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計劃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從18周歲以上、24周歲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中招募。退役士兵、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和具有相應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年齡限制適當放寬;有全職消防經驗及消防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優先。
消防文員從21周歲以上26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公民中招聘。優先考慮具有相關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年齡限制適當放寬。
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有關規定執行。
退出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的人員和具有專職消防隊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不經培訓直接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員不經試用期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