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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

首先,真正的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黨的正確領導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證。眾所周知,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不是人隨意制定的。在思想史上,關於法律是理性的還是意誌的爭論由來已久。事實上,真正的良法應該是理性和意誌的統壹。說它是理性的,是指法律要反映事物內在的客觀必然性或邏輯要求,只有通過人的理性才能認識或發現。這就是所謂的科學立法的含義。說它是意誌,是指法律不是簡單地等同於自然法則,它應該反映壹個* * *體維護和發展自身的意誌,這種意誌很大程度上是由* * *體的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決定的。法律只有符合人們的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才能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和真誠信仰。所謂民主立法,就體現了這壹要求。只有當法律反映了事物的內在客觀必然性和同壹主體成員的意誌時,它才能被稱為好的法律。科學立法離不開專家的參與,民主立法離不開現代社會的政黨領導;無論是壹黨制國家還是多黨制國家,政黨都發揮著引導、反映和聚合人民意誌的作用。現代政黨不僅是群眾參與政治、表達利益的組織形式,也是以管理國家為職業的政治領袖引導群眾的工具。沒有政黨,人民極度分散的意誌就無法有效聚合。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應主要體現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即必須通過各種民主機制反映和引導民意,最終將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聚合為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良法。

其次,為了制定好的法律並使其得到有效實施,需要適當的黨政分開。人類的政治實踐壹再告訴我們壹個普遍真理:如果立法者同時是執法者,就容易使法律只符合執法者的特殊利益或偏好,而忽視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或偏好;同時,執法者也很容易為所欲為,因為這樣可以把自己的任意行為變成法律。在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中,既然* * *產黨的主要職能是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就不應該過多地介入執法。這樣做可以減少執法者特殊利益帶來的腐蝕,從而使法律更加公正合理,即符合社會普遍利益,監督執法者有效執行法律。在現實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壹種現象,即黨的個別領導幹部的腐敗,大多是因為越權幹預法律(或規則)的實施而造成的。他們可能幹預工程招投標,或者幹預正常的司法和執法程序,等等。結果在為特定當事人謀取利益的同時,自己也陷入了腐敗的泥淖。因此,黨政分開不僅是立法與執法分離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

第三,實現依法治國,首先要要求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做守法的模範。真正的法治國家是全社會各階層的人都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但現實中* * *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往往給壹些黨的領導幹部壹種錯覺,認為法律(政策、規則)是我制定的,我自然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是有人質疑黨大還是法大的原因,也是黨員特別是黨內壹些領導幹部不能很好守法的原因之壹。壹方面說明這些人沒有正確理解黨的領導的真正含義,另壹方面說明在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民主立法和民主決策不到位。這些人應該明白,黨的領導並不意味著黨本身就是立法者,而是在人民及其代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壹個組織者和領導者,黨只是立法過程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因此,法律不能簡單地視為黨的自身意誌,而是黨在主導立法過程中通過協商討論凝聚的公共意誌或社會意誌。這種最終形成的意誌自然大於並包含著黨自身的意誌,黨員無疑應該服從這種最高意誌(法律)。鑒於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容易為壹些人提供淩駕於法律之上的誘惑,黨要從嚴治黨,讓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成為守法的模範,自覺把權力限制在法律的籠子裏。

最後,依法治國的實現需要建立法治下的嚴格監督體系。在這個系統中,黨的領導人應該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作為監督者,他們有權監督法律的實施過程和結果,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和正確實施。作為被監督人,他們也應該受到其他黨員、公民和其他民主黨派的監督,以防止他們憑借自己的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在壹些人的心目中,黨的領導似乎只有監督別人的權利,而沒有被監督的義務。這種觀念危害極大,也是黨的個別領導幹部不受法律約束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在中國的法治體系中,更重要的是建立壹個完整的對黨的領導人的監督體系。因為,作為執政黨的唯壹領導人,他們都占據著中國各級政權體系中的最高位置,掌握著最大的權力,所以他們也是最不容易受到制約和監督的。偶爾發生的黨的主要領導人的違法違紀案件表明,中國的這種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只有完善這壹監督體系,有效約束這壹最高權力,才能真正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有效保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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