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並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及相關費用後,海關將在出口艙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發貨人憑裝載出境。出口貨物的通關:申請通關的貨物發貨人應當自通關之日起三日內申報通關,經海關批準後,貨物方可運出海關監管場所。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淡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出口退稅審批負責人簽字,並退回報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九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經海關批準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收發貨人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收發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並遵守本法對收發貨人的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信息;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壹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未經海關依法登記,任何人不得從事報關業務。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報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海關接受申報後,除符合海關要求外,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申報文件及其內容。
第四十五條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3年內,海關可以查驗與進出口貨物及相關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六條在確定商品歸類、評估貨物、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依法提供與其法定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貨物。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而無法提供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第八十八條未經海關登記擅自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報關企業違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經營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海關工作人員違法代報關或者超越業務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第九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取消其報關註冊登記,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重新註冊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