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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妳學了嗎?

《勞動合同法》的學習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於2007年6月頒布,並將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開始實施,標誌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納入了依法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軌道。2007年9月,省局組織省轄市局相關處室工作人員參加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和運用培訓班。這次系統的學習讓我對法律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根據我國具體國情確定和頒布的,完全符合我國的國情。現在我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首先,企業需要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被要求遵守的規則,也是勞動者為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制定的系統化管理規則。規章制度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也是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包括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和生產、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勞動人事管理制度還包括:關於員工招聘、調動、培訓、考核和辭職的規定,關於員工工資支付、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規定,關於獎懲的規定,關於勞動合同和爭議解決的規定。科學、合法、合理、可操作的勞動規章制度是調動勞動者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素質提高和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保障。《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目前,大多數企業都有壹系列勞動規章制度,但在制定和執行中普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壹是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或不適用;二是勞動規章制度內容不明確,缺乏量化指標和可操作性;第三,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讓員工普遍學習;第四,只關註企業自身利益和自身現狀,單方面強制員工遵守實施的規章制度,不能很好地保障勞動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使之科學、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從而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的提高,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履行民主程序並向職工公示。

現代企業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管理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員工的參與和認可下才能很好的制定和執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決定。

提出方案和意見,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勞動者。“可見,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實行民主程序,首先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同時要通過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來確定。這就要求企業成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第二,建立規章制度,規範民主程序;第三,在工作中註意保留民主程序的證據。

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法定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原則相應地轉化為權利和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以規避法律和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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