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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改稅能否解決我國社保基金征繳中的問題?

那解決不了問題。費改稅需要的條件請參考以下網上摘錄:社保費改稅需要什麽條件?張莉(河北大學管理學院,王松,河北保定071002)!朱朱!通過對霍爾堡繳納警察前提條件的分析,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雖是大勢所趨,但應在完善相關制度的前提下適時進行。《中國圖書館分類法》。:F81文件識別碼:貨號:1002-6908(2007)0820070-01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成為人們關註的焦點,而作為核心問題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改革成為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社保費改稅的問題已經持續了十幾年。主要原因是“費稅之爭”不僅僅是表面名稱的變化,還有其深層含義,要綜合分析。第壹,社保費要改成社保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應該建立在社會保障制度定型的基礎上。在出臺之前有必要明確它與社會保障體系各個層面的關系。(壹)社保費改稅與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關系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是指員工出資為退休人員支付社會保障福利的制度。數學模型簡單易操作,符合稅收的公共性:完全積累制意味著每個人都建立了個人賬戶。為妳將來可以享受的社保福利積累資金的制度,不符合稅收的定義和特征。而部分積累制是壹種結合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優點的制度,既要考慮當期的收支平衡,又要為未來積累資金,所以涉及的因素很多,管理非常復雜。為了應對未來的老齡化趨勢,我國實行了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社會統籌部分,由於籌集的資金由國家統籌用於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具有普遍性,更符合稅收的性質,因此適用於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在個人賬戶中,積累的資金是未來個人使用的,是私人的,與稅收的公共性質不相容,所以更適合社保費模式。但如果采用社保稅費並存的模式。必然會給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帶來更多的混亂,這與我們費改稅加強社會治安管理規範化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如何解決個稅和個人賬戶的矛盾,需要我們在比較社保稅費利弊的基礎上做出慎重的選擇。(二)社會保障費與稅和社會保障水平的關系社會保障費與稅看似沒有直接關系,但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不難發現,大多數實行納稅制的國家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普遍較低,目標只是滿足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實行支付制的國家,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對較高,保障項目全面。中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既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又要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保障人們基本需求的目標是合理可行的,但不可忽視的壹個重要前提是相對完善的多層次保障,包括發達的企業年金制度和商業保險制度。現階段,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稅收導致的保障水平降低必然會影響到人們的切身利益,這與“以人為本”的宗旨相違背,甚至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為了維持現有的保障水平,需要提高稅率或者增加政府支出,這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因此,新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建立應該是實施費改稅的前提。(三)社保費改稅與社會保障責任主體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機火工業的出現,傳統的家庭保障已不能滿足人們需要時,政府建立的社會制度,政府在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從政府保障向社會化保障過渡是必然趨勢。企業、個人、政府和社會機構是該體系的主體。承擔繳費和提供服務的責任。社保費改稅使政府的角色從間接和最終責任人變為直接和完全責任人,社保基金也相應轉變為政府財政資金。政府集監管和分配職能於壹身,不利於力量平衡,也不符合社會保障的趨勢。即使從長期來看,政府也只是承擔了保障民眾基本需求的責任,而目前也與社保“轉型成本”和個人賬戶“空賬”的存在有關。如何協調稅收與基金缺口的關系,是社保費費改稅過程中的壹大難點。第二,杜輝的社保費是壹種行政性收費。和稅收最大的區別就是沒有高層次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6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征收暫行條例》執行5438+0999 ~: 1,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也可以委托稅務機關征收。近年來,19省區委托稅務部門代征社保費。稅務部門現有的軟硬件設施和工作人員過硬的專業素質,有效提高了社保費的征收率。實際上,社保費改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籌資的強制性和規範性,借助我國現有的比較健全的稅收征管體制提高籌資效率,利用稅收征管法加強社保基金的征收。但是,社會保障籌資畢竟是社會保障領域的壹個環節。費改稅後,沒有社保法,就意味著用靈活的政策措施來指導強制性的法律,必然會產生很多問題和沖突。因此,社會保障稅應該在建立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開征。通過社會保障法,明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從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營、管理、支付到不繳、擠占、挪用等違法行為,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統壹適用的規定;此外,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規定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範圍、稅目、稅率、納稅期限、減免稅等具體事項,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有序征收。第三,社會保障是政府稅收的壹個袋子——與相應的社會環境重疊。任何壹個新稅種的出臺都要有相應的社會環境,包括是否符合傳統風俗習慣,是否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意願等等。近年來,隨著社會宣傳的發展,人們的社會保障意識普遍增強,這成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心理基礎。但我們看到優點的同時,也要看到缺點。首先,社保費改稅後,其強制性較費明顯增強,人們往往對強制的東西產生逆反心理。雖然社保費也是強制性的,但是它的名字更容易被人們接受。另外,現階段人們依法納稅的意識還不是很強,偷稅漏稅時有發生,會影響費改稅的效果。其次,社保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是人們為自己享受的社保待遇所做的支付,所以在心理上更容易被人們接受。社會保障稅屬於強制性轉移支出,權利義務對應關系不明確。費改稅後,會給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帶來挑戰。因此,應加大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力度,讓人們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過程有更深入的了解,克服因無知或知識不盡而產生的抵觸情緒。同時,完善稅收監管機制,讓納稅人通過簡便的程序參與稅收監管,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只有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參考文獻:[I]鄭功成,社會保障的概念、制度、實踐與思辨。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2]方莉,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付分析[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5(7)。[3]李建平。社保費費改稅的制度約束[J],中國財經大學學報,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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