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為了保證雙方的訴訟請求都能得到確認,需要證明雙方的意見才能適用。但具體的舉證責任並不是隨意分配的,我國法律早已做出相關規定,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那麽,民事訴訟中誰負責舉證呢?壹、基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此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壹方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實處於法律不確定狀態時,將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比如,在商品買賣合同中,賣方承擔合同成立、貨物已由自己交付的舉證責任,買方承擔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舉證責任。賣方舉證後,買方會進行質證,甚至提出壹些證據材料來反駁對方的主張。在庭審期間,賣方出示了已交付貨物的銷售清單。買家會要求賣家出示銷售單據原件,並仔細核對是否有買家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是否真實。買家出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按時足額付款後,賣家會進行質證,是否是原件,付款人是否是買家,收款人是否是賣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壹款,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引起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法定例外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壹些特殊的侵權訴訟中,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分配舉證責任。《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免除證據1的事實,當事人自己承認: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巧妙地讓對方承認,減輕舉證責任。(本人經驗教訓總結)《民事訴訟解釋》第九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2.不需要證明是常識的事實,可以推導出生活經驗的規律。《民事訴訟解釋》第93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自然規律、定理、定律;2.眾所周知的事實;3.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4.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中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5.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7.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四、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權《民事證據規定》第六條,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據此,在不能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確定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官應當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公平合理地確定舉證責任。這時,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可以確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法官壹般確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綜上內容,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分配和承擔的。然而,也有例外。比如有時候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舉證責任可以倒置。此外,還有無證據的事實和舉證責任,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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