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會經費審計的法律依據
1.審計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有關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監督。”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依法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組織進行審計監督,地方總工會作為與地方政府財政發生預算分配關系的社會團體,應當接受審計機關代表國家進行審計監督。此外,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屬於工會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機關有權對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規定。
因此,從審計機關的職責來看,工會經費應當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2.工會法規。《工會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國家監督包括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同時,《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五個方面:(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貼;(五)其他收入。財政部門每年撥給工會的休養補貼、退休基金等專項經費和補貼,屬於財政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會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或在稅前列支,也是財政資金。從工會經費的來源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二,工會經費審計的必要性
雖然根據工會法,各級工會都建立了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工會經費的安全和效率起到了壹定的監管作用,但從某種意義上說,經費審查委員會只是工會的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財政經濟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具有國家強制力。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工會內部審查和監督工會經費收支的組織。它對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負責,不能代替國家審計機關對工會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的審計與工會經費審計委員會的審計有著本質的區別。
筆者認為,要使監督真正有效,重要的是監督人必須獨立於被監督人。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任何形式和程度的依附,都會削弱監督,甚至形同虛設。因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能取代外部審計,不能脫離國家審計監督。只有通過外部審計監督,才有利於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
第壹,外部審計監督更有利於工會組織自身建設。如果我們工會的管理,特別是經費的管理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僅會拒絕,也歡迎外部審計機構對工會經費的管理進行監督。因為外部審計可以跳出工會組織的局限,從全局來看,可以發現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找出工會組織自身的不足,從而提高工會組織自身的建設。
第二,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提高工會經費分配的執行力。通過外部審計和監督,可以幫助工會加強預算管理,促進工會經費的分配和收繳任務,確保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依規,從而提高工會經費分配和支付的執行力。
第三,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工會經費管理水平的提高。通過外部審計和監督,及時發現工會經費和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幫助工會組織提高經費和資產管理水平,確保困難職工幫扶資金、送溫暖資金、勞動模範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規合理,確保工會經費和資產的安全、完整、高效和增值,從而提高工會經費管理水平。
第四,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工會的廉政建設。如何使有限的工會經費真正做到“取之於職工,用之於職工”,為工會事業發展服務,是對工會組織和工會幹部的考驗。面對市場經濟下物質利益的誘惑,少數工會幹部人生觀、價值觀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膨脹,個別或集體貪汙、挪用工會經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引入外部審計有利於反腐倡廉,防止工會經費被擠占、挪用、截留和浪費,充分發揮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
只有將工會組織的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結合起來,才能有效推動工會經費審計工作再上新臺階,切實保障工會經費依法收、管、用。只有依法接受國家監督,堅持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結合,才能更好地促進工會經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