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在其官網發布公告,公告稱:隨著通信技術的不斷提升,為向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2006年6月起停止辦理神州銀行標準卡客戶15元的無限CMWAP上網套餐,GSM、動感地帶客戶20元檔MO套餐。為了保障客戶的權益,正在使用該套餐的客戶仍可按照2005年7月業務開始時的服務水平繼續使用該套餐。
徐明勇起訴至壹審法院:請求中國移動公司依據GSM0.230Mbps標準,恢復徐明勇手機號碼xxxX(以下簡稱涉案號碼)的正常2G網絡通信服務。
為證明徐明勇的主張,徐明勇提交了以下證據:1,QQ群“北神限速專業應對群”截圖,稱該群由使用15元不限量套餐的用戶組成,其中壹人稱業務手冊提供兩種解決方案,1500或兩年遷移方案。經過質證,中國移動公司表示無法核實,與本案無關。
2.預訂業務查詢截圖,用以證明中國移動公司於2005年9月29日訂購了“GPRS產品神州行GPRS”服務,月費15元;此外,中國移動公司未經徐明勇同意,訂購了徐明勇不知道的業務;8月5日,上網名單中沒有數據,證明徐明勇沒有上網。
3.2021,11至2021,11,25期間的賬單,註明上網方式為CMWAP,地址為四川,證明中國移動公司有此項業務。
經質證,中國移動公司批準開通業務並計費,表示其他業務功能正常且免費;CMWAP代表上網模式,即接入點為2g;“2G/3G”是或的關系,以在線方式為準,此證據證明中國移動公司已提供服務。3.通話記錄截圖,用以證明中國移動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工作人員稱沒有3G網絡。經過盤問,中國移動公司表示真實性無法核實,但3G網絡確實已經整體退網。
4.世通38號(2015)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部門(通知)復印件,包括恢復wap包月套餐客戶原接入範圍,網速至少應與當時GPRS網絡相同,用以證明中國移動公司下發各種文件限制涉訴套餐使用。經過質證,中國移動公司表示無法核實該文件的真實性,文件內容只是恢復原有服務水平,並非違反規定。
5.兩張印有“中國移動通信”字樣的海報照片,內容為外人在同壹地點拍攝,拍攝地點和時間不詳。其中壹條內容包括“中國移動3G上網直通車套餐即日起至6月35438+00至6月31,中國移動全新推出3G上網直通車套餐,25元套餐包含每月500M超大流量套餐;15元套餐包含每月280M超大流量套餐;超級流量爽!昆明移動所有營業廳都可以辦理。此廣告不構成合法閱讀。活動內容如有變動,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雲南有限公司公告為準,另壹條題為“數據下載,未來,為妳而來”,包含2G3G0.230Mbps以下“網頁訪問”,“下載5M音樂”5秒,等等。經過質證,中國移動公司表示真實性無法核實,內容顯示也不是中國移動公司發布的。海報內容只是最高速度,網絡情況跟地域有很大因素。有不改號的承諾,但是需要打開相應的包裝。針對中國移動公司的上述言論,徐明勇表示,雖然屬於昆明營業廳,但並沒有說北京不能用。
為證明中國移動公司的主張,中國移動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中國移動公司官網公告截圖,用以證明涉案號碼使用的15元不限時上網套餐維持了開通業務時的服務標準,與其他套餐或服務相互排斥。
2.另壹案件的判決書證明,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15元無限上網套餐的服務標準為2G網絡,不含3G網絡服務,中國移動公司在開通套餐服務時按標準提供服務不屬於違約。
3.涉案號碼上網明細清單,證明涉案號碼近半年內均有上網記錄,中國移動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徐明勇提供了上網服務。經過質證,徐明勇表示不認可公告截圖,真實性不認可,內容不合理;判決與本案無關;不認可網單的真實性,不能因為不顯示0.0KB就說徐明勇可以上網,事實上徐明勇是不會用的。徐明勇目前正在上網,但包括百度在內的所有網頁都無法打開。
壹審中,法院組織雙方對涉案號碼是否可以上網進行了現場測試。徐明勇持有的手機上,百度網頁無法正常打開,微信無法正常發送;將帶有訴訟號的手機卡安裝在中國移動公司工作人員持有的手機上,可以正常發送微信,安裝在中國移動公司提供的索愛2G手機上,可以打開百度網頁和搜索頁面,但打開速度極慢。對於雙方是否就2G業務的標準有任何約定,中國移動公司表示沒有約定,並現場展示其2G手機速度低於10K/ s,而徐明勇則表示2G標準為海報標準。
壹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徐明勇是中國移動公司的手機用戶,雙方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系。徐明勇向中國移動公司申請開通每月15元不限流量GPRS上網套餐服務,並及時繳納相應費用。中國移動公司有義務向徐明勇提供符合約定服務質量的電信服務。徐明勇要求中國移動公司恢復涉案號碼的正常2G網絡通信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外部GSM0.230Mbps提供,根據現場測試結果,涉案號碼速度慢但能上網,中國移動公司為徐明勇提供網絡通信服務。徐明勇主張按照GSM0.230Mbps標準提供電信服務,但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標準是雙方約定或者中國移動公司承諾的,故法院不予支持徐明勇的上述請求。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移動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為徐明勇提供合理的網絡通信服務。判決:駁回徐明勇的訴訟請求。
徐明勇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我的手機現在無法正常上網,但中國移動公司仍然扣話費,不提供正常網絡服務,從而獲取不當得利。服務合同是壹種不平等合同。因為涉案套餐出現較早,當時沒有關於網速的合同,中國移動公司也沒有為用戶簽訂關於2G網速的合同。我怎麽證明呢?按照日常經驗法則,我不需要證明0.23萬億是雙方約定的標準。
中國移動公司辯稱,同意壹審判決,不同意對方上訴。
二審期間,徐明勇提交了中國移動公司客服總召回,證明其網速應為每秒128kb。中國移動公司不認可錄音的真實性,也不認可證明的目的,辯稱網速與多種因素有關,其公司不可能承諾網速始終能達到某壹標準。此外,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和證據序號重復。二審應當確認壹審認定的其他事實。
二審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徐明勇起訴中國移動公司依據GSM0.230Mbps標準恢復涉案手機號碼正常的2G網絡通信服務。經審理,徐明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標準是雙方約定或中國移動公司承諾的。此外,手機上網速度還與信號強度、移動終端等因素有關。基於本案的審理,壹審法院不支持徐明勇的訴請並無不當。徐明勇的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依據不足,二審不予支持。
綜上,徐明勇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