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修改日期:2007-10-31。
經辦機構:
文本:
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
為加強對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管理和指導,規範社會活動,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化藝術事業繁榮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我廳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修訂了《省級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管理辦法》(陜文發[2000]1號)。現將修訂後的《全省性、文化、藝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文號為陜文發[2000]1號同時廢止。
2007年5月23日發布的新聞稿
關鍵詞:文化社團辦法通知
抄送:省民政廳,各市文化局、廳領導,相關處室、文件。
陜西省文化廳於2007年5月24日發布
全省性文化藝術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公民、法人的結社自由,維護我省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團的管理,促進社團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文化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結合我省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文化廳業務範圍內的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聯誼會、促進會等群眾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設立應當符合全省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布局結構的要求,避免在同壹專業領域或者類別內重復設置。
第四條協會名稱必須規範,並與其宗旨、業務範圍、會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
第五條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省文化廳鼓勵協會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積極開展有利於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的活動。
第六條省文化廳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省性文化藝術協會的歸口管理。具體負責社團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建、財務活動監督、人事管理、舉辦研討會和對外交流、接收經費等重要活動的管理。
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和監督協會的工作。文化部相關司局負責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申請成立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由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者有能力的個人自願發起,由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團體會員組成,會員總數不少於50人。成員應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二)在文化主管部門的業務範圍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如果社區內有分支機構,必須有明確的名稱、工作章程、負責人和辦公地址等。;
(三)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繁榮發展為宗旨,符合文化藝術發展規律和社區布局結構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代表本會會員意誌的章程。其內容應包括宗旨、性質、任務、組織結構、活動特點、負責人的產生辦法、任期和職責範圍、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程序、終止協會的程序等。
(五)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壹般應有1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行業協會應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團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並與其業務範圍、會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等字樣;
(七)業務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成立協會的程序:
(壹)發起人(單位)提出籌建申請,提交章程草案;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籌建;
(二)籌備成立社團,應組建籌備組織,有相對固定的人員和聯系方式。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三)擬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建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四)文化廳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處室,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協會的成立申請;
(五)已辦理登記手續、刻制公章、設立賬戶的協會,應在登記後30日內到文化廳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未經登記的社團或者已經核準登記但尚未備案的社團,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條社團有下列變更的,應及時報省文化廳,經批準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a)協會的名稱。
(二)協會的業務範圍;
(三)社區業務主管部門;
(四)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協會的辦公地址;
(六)社團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協會分支機構的名稱和業務範圍。活動區域和辦公地址。
第十壹條社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報省文化廳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完成或改變協會宗旨;
(二)分立、合並或者解散;
(三)因其他變更,與原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不壹致的;
(四)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社團在註銷登記後,應成立清算組織,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三條協會壹旦終止或者發生與原協會的名稱、宗旨、性質和業務範圍不符的重大變化,不得以原組織和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社團變更、終止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在十日內辦理手續,向省文化廳備案。
第三章社區組織及其活動
第十五條協會有權利和義務在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協會要完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機制,依法建立協會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二)引導會員履行各項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依法開展文化活動,繁榮和發展文化事業;
(五)依法向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資助、捐贈,經批準後,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境外捐贈;
(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管理內部事務;
(八)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業務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廳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每半年向省文化廳報告半年開展的工作,重大工作和活動及時上報;
(九)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第十六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進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協會的重大事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理事人數應為奇數,實行民主表決制。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行長)65,438+0人,副董事(行長)壹般不超過6人。
協會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總數壹般不超過5人。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主席(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含名譽職務)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任期不超過兩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因工作需要,超過規定年齡的,需報省文化廳批準。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若幹名。
秘書長及以上職位的候選人應事先持有其行政隸屬單位或屬地管理機構出具的有效身份證明。按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並報省文化廳審查備案。其中,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報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條。壹般來說,國家現行公務員不擔任社團領導職務,也不得擔任社團工作人員職務。因工作確需擔任領導職務和工作人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批。現任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領導職務。
第二十壹條社團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必須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社團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協會必須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條社團領導和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的名稱和規格不得參照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名稱和規格設置。
第二十五條社區資金原則上。業務主管部門對社區管理的必要費用由社區承擔。協會應當使用業務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進行有償使用。
社團應加強財務管理,防止資產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社區資金應主要用於發展文化事業。
第二十六條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應事先申報,註明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範圍、組織機構、活動負責人及經費等事項。須報省文化廳辦公室批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社團與外國或港、澳、臺機構和個人開展文化活動,必須經辦事處同意,報辦事處相關處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協會通過興辦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經濟實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的利潤用於彌補群眾組織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團應建立黨組織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的領導;對於不具備獨立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協會,其黨員可編入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文化廳辦公室的職責:
(壹)調查研究文化藝術社團的發展,規劃布局,協調服務,監督指導;
(二)制定文化部門社團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批準社團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四)負責秘書長以上協會領導的審批;
(五)負責協會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組建;
(六)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計的。
第三十壹條業務指導辦公室的職責:
(壹)對與業務有關的社團和社團主要負責人的設立、變更、終止提出意見;
(二)審查或批準社團開展的重大活動;
(三)指導、監督、檢查協會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辦公室人事部門的職責:
(壹)監督和指導社團的人事管理;
(二)對秘書長以上的協會領導提出審核意見。
第33條文化經濟部之職責如下:
(壹)監督和指導社團的財務管理;
(二)監督管理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財產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辦公室督查室的職責:
協調查處社團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辦事處黨委的職責:
(壹)負責指導社區黨建工作;
(二)指導和管理社區黨組織的活動。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六條社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批評、通報,暫停其業務活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協會,建議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進行登記或者報告有關情況的;
(二)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售社團登記證書或者相關活動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活動的;
(四)壹年內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六)未按規定報告協會管理情況或辦理變更、備案、審批手續的;
(七)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
(八)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九)因忽視印章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的;
(十壹)違反規定掛靠單位的;
(十二)對設立單位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財務管理混亂,社區資產流失;
(十四)違反規定籌集資金或者收取費用的;
(十五)內部管理混亂,組織結構、規章制度不健全;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現任國家公務員兼任協會工作人員,或者未經批準兼任協會負責人的,應當勸其退出協會或者辭去公職。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有效事項,如在執行中發生爭議,可由業務主管部門裁決。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陜西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申請成立協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協會籌備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4.籌備機構負責人組成及其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證明;
5.會員名單;
6.資金來源;
7.擬設辦事處和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8.我申請成為社團的領導;
9.其他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