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利用w to爭端解決機制發展

如何利用w to爭端解決機制發展

七年來,中國應訴的WTO爭端數量與日俱增,涉及的案件範圍廣泛。但中國被訴案件數量相當少,不僅比不上巴西、阿根廷、印度等發展中大國,甚至比不上巴拿馬、菲律賓等小國,與中國的貿易大國地位不相稱。可以說,中國在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的表現不容樂觀。①如何提高中國在w 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績效,以維護中國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首先,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世貿組織體系的核心。它在促進世貿組織目標的實現、確保各成員國的貿易利益、約束各國的貿易政策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下稱《諒解》)第3條第2款規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制度是為多邊貿易制度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的壹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制度用於保護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並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習慣規則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協定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不僅僅如此。作為壹種人為的國際體系,WTO貿易協定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不完全性和自我實施性。WTO是由120多個主權國家談判達成的貿易協定,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疏漏和模糊表述,導致WTO協定的不完整性。這些疏漏和模糊的說法需要彌補和澄清。其次,由於沒有主權國家之外的第三方執行機構,WTO協議需要所有成員國自覺遵守。用博弈論的語言來說,國家只有在合作的收益大於違約的成本時才會選擇合作。因此,懲罰違反協議的人對於保持合作至關重要。具體來說,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壹)促進成員國之間的經貿合作。

世貿組織有150多個成員,各主要貿易國都參與世貿組織的活動,因此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組織。但WTO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成員同意協議並遵守;2.成員清楚地了解自己在世貿組織中的權利和義務;3、必須有壹套有效規範違法行為的制度。(2)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明確WTO條款,使成員國明確權利義務,通過授權受害國中止減讓來制裁違法行為,從而成為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的關鍵制度。可以說,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為世貿組織體系的發展、世貿組織宗旨的客觀實現、促進國際貿易合作和世界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

(B)迅速有效地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在許多情況下,世貿組織的爭端是由各國對世貿組織法律條款的不同解釋引起的。通常壹個國家的政策和措施是非常復雜的,每個國家對這些政策和措施是否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都有自己的理解。這是因為壹項政策措施可以同時實現多個目標,而且通常涉及世貿組織的多個條款或協定。世貿組織協定沒有明確區分非法措施和合法措施。許多政府政策處於所謂的“灰色地帶”地帶,即政策和措施既沒有明顯違反WTO協定,也沒有明顯符合WTO協定。所有國家都根據自己的利益來解釋世貿組織的法律義務。世貿組織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統壹、公平地解釋世貿組織協定。這包括:1,審查有關國家的貿易政策和政策意圖;2.清楚解釋有關世貿組織協議的含義;3.闡明成員在適用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所有國家都同意遵守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和裁決,從而有助於迅速有效地解決貿易爭端。

(3)重新談判的地點

WTO協議是不完整的,有很多很多的疏漏和模糊的表述。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壹是句子的歧義或不明確造成了WTO協議的歧義或不明確;二是談判人員因疏忽未能將相關事項納入協議;三是因為談判某壹條款解決某壹具體事項的成本超過其收益而不予考慮;第四,由於世界經濟形勢的變化,現有協議存在漏洞。這些漏洞和含糊不清的說法需要彌補和澄清,否則會影響WTO協議的有效實施。但WTO對直接處理正式解釋條款問題設置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即全體成員的3/4以上通過。由於1/4成員經常不參加重要會議,很難激活WTO的正式解釋條款。因此,解釋漏洞和模塊化句子的任務自然就落在了爭端解決機制的身上。因此,壹國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可以理解和影響WTO協定的解釋和適用,甚至影響WTO法的發展,使自己在WTO中處於有利地位。但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不能也不應該承擔過多填補現有協定漏洞的任務,因為《諒解》第3條第2款要求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和建議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使成員國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

在壹個自我執行的體系中,受害國對違反WTO協定者的最後威脅是貿易報復。小國的貿易報復不可信。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是否遵守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只是壹個道德問題。然而,事實上,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情況是非常好的。這是因為在WTO的反復博弈中,壹個成員的信譽非常重要。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由於國家主權的存在和國家利益的現實考慮,更需要各國真誠合作解決爭端。國家不分大小,經濟主權平等,任何協議的達成都需要各國的合作、妥協甚至讓步。WTO爭端解決機制起著收集和公布違約信息的作用,影響著壹個國家的聲譽。各國還從爭端解決過程中吸取了教訓,並加強了進壹步改革和貿易自由化的努力,從而確保了世貿組織協定的有效執行。

(五)使國際經貿關系朝著“規則導向”的方向發展

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助於建立“以規則為導向”的國際經貿關系。WTO建立了統壹的爭端解決機制,既保留了傳統的GATT談判方式,又大大加強了爭端解決專家組的“司法”性質。爭端解決機構(DSB)對專家組報告采取“逆向共識”的決策模式,即除非DSB成員壹致反對,否則相關決議視為通過。這種決策模式意味著專家組的報告將被自動采納。因此,“反向共識”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走向“規則導向”的重要設計,排除了相關成員對專家組報告的“政治審查”或不當幹涉。此外,還成立了壹個上訴機構,對專家組的報告進行“法律審查”,以避免專家組報告中可能出現的嚴重法律錯誤。DSB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組成的“兩級終審制”使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濃厚的司法程序和強制色彩。作為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最高法律,WTO對其成員國來說是壹種強制性的“法律秩序”。所有國家的貿易法律和政策都必須遵守WTO,尤其是在對

對外貿易關系將進壹步獲得“合法性”

二、中國參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七年來,涉及中國的WTO爭端案件16起,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總數中排名11。從發生時間上看,2002年和2004年為1起,2006年為3起,2007年為5起,2008年為6起,涉及中國的WTO爭端數量增長非常迅速。中國被其他成員多次訴至世貿組織,案件***13件,在應訴名單中排名第七。分別是2004年1例,2006年3例,2007年4例,2008年5例(表1)。其中,2007年和2008年,中國應訴案件分別占當年WTO爭端案件總數的30.8%和26.3%,達到1/4以上。中國13應訴案件中,發達國家申訴最多,* * * 11,其中美國申訴7起;歐盟兩份,加拿大兩份。相反,中國提出了3起申訴,在申訴排行榜中排名13,遠低於墨西哥(20起)、巴西(24起)、阿根廷(14起)、印度(18起)等發展中國家,也低於菲律賓(5起)、哥斯達黎加(4起)。雖然中國入世時間不長,投訴的數量自然少,但從相對數量上來說,也是很少的。中國的申訴量與其654.38+00億的出口額之比為0.02(即申訴密度),在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最多的654.38+02個國家中最低。而且中國的投訴密度與被投訴者密度之比僅為0.19,也是上述12個國家中最低的(表2)。可見,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表現並不樂觀。因此,如何利用w to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中國在WTO中的權益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國作為第三方參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62次,排名第五,僅次於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日本。毫無疑問,與第三方壹起參與糾紛解決機制的成本更低,同時可以學習和積累訴訟經驗,也可以享受勝訴後起訴帶來的好處。然而,第三方參與世貿組織案件也有不利之處。第三方不能參加專家組召開的實質性會議,極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對案件信息的知情權,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達觀點和訴求。

三、中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因素分析。

當中國達成WTO協議時,許多學者預測中國的加入可能會導致WTO案件的急劇增加,從而使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堪重負。這是因為,壹方面,中國可能會不斷求助於爭端解決機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壹方面,中國的貿易夥伴也會要求中國履行世界承諾,向世貿組織投訴。壹些學者甚至指出,DSB應該設立壹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涉及中國的貿易爭端案件。中國駐孫振宇世貿組織大使也表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壹個重要目的是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爭端,限制貿易保護主義。然而,時至今日,中國有效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空間仍然很大,其中的原因不禁讓人深思。以下是對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因素的分析。

(壹)人才和資本制約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壹個“司法”爭端處理程序,這使得世貿組織的訴訟成為壹個高度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問題。這就要求壹個政府不僅要有熟悉WTO法律的專家團隊,還要有足夠的資金和實力。向WTO申訴需要壹個熟悉WTO協議和案例的高素質專業團隊來分析和跟蹤案件的發展,包括審查申訴的論據、問題和可能性,分析經驗和結果,探討新的法律觀點及其對經貿的影響。然而,中國非常缺乏能夠勝任WTO案件的法律專家。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壹,世貿組織的官方語言是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存在語言障礙。第二,中國的傳統文化與WTO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習慣相沖突。中國的儒家強調倫理,“和為貴”,追求無訟的結果;而且長時間的王權至上的封建社會,讓老百姓厭訴甚至怕訴,迷信“藍天”,不信法律。第三,中國的法學教育起步較晚,直到改革開放後,中國的法學教育才得到恢復和重視。第四,與國際法律界的溝通和接觸很少。

WTO成立以來,國際貿易規則越來越細化、具體化,WTO訴訟成本也在不斷上升,包括:1,WTO建立了相當完備的貿易法律體系,有很多“諒解”和“議定書”。法律內容從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再到知識產權領域大幅增加,共計26000頁。這些包括具有約束力的實體法和世貿組織的單獨司法程序,對此必須熟悉。2.這些法律規定包含了大量的疏漏和歧義,需要用國際公法的習慣規則來解釋,這是壹項難度極高的專業工作。3.隨著越來越多的WTO案件的解決,出現了大量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裁決,這些裁決通常長達100-500頁。這些裁決加起來超過3萬頁。這些裁決經常被後來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引用,申訴人必須熟悉這些裁決。4.DSB本身不做任何調查,也不會就如何進行訴訟提出建議。專家組的決定主要是基於雙方的證據、證言和數據,是對申訴方實力的考驗。因此,當壹個國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身利益時,對專業人才的需求會成倍增加,成本也會急劇增加。

雖然向WTO申訴不需要支付訴訟費,但中國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成本更高,政府面臨更大的財政約束。這不僅體現在絕對數量上,也體現在相對數量上。首先,相對於中國的經濟實力和政府預算,WTO申訴的相對成本非常高。其次,我國人力物力的機會成本高。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低。2007年,中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為1487萬人。政府更願意把有限的資源花在經濟發展和其他社會事務上,而不是花在WTO訴訟上。因此,如果將這些稀缺資源用於WTO訴訟,機會成本是非常高的。最後,中國在WTO訴訟中無法享受規模經濟。由於中國參與WTO訴訟必然少於歐美等發達國家,法律資源的利用更少,因此在這些資源的利用上不可能實現規模經濟。因此,對於單個訴訟案件,其平均成本自然高於發達國家。

(二)國內相關制度建設的缺失

當壹國出口企業在國外市場遭遇非法貿易壁壘時,只能通過本國政府向世貿組織申訴,以消除或減少出口壁壘。因為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只有政府才有資格提起WTO訴訟。然而,壹國政府是否向世貿組織投訴其他成員的政策和做法是壹個重要的決定。首先,它需要權衡成本和收益,以判斷WTO申訴在經濟上是否可行。這需要多方面的知識、信息和能力。首先要知道壹國政府的政策和做法是否違反WTO的規則,這種政策和做法對中國的貿易利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能否達成滿意的解決方案等。其次,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啟動後,應先進行談判。協商不成的,提交專家組處理,專家組做出報告。如果當事人對專家組的報告有異議,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在這種司法機制下,爭端解決的重點不再僅僅是外交和貿易官員的談判,而是辯論和舉證。爭議雙方需要根據協議提出自己有利的觀點、證據和法律解釋,每壹項主張或反駁都要有充分可靠的材料。這壹領域的工作是外交官員的工作。

而貿易官員並不擅長,這就需要律師和企業的參與。律師來配合政府官員分析案情,分析協議的適用條款,提出對我國有利的法律意見。企業要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等證據,甚至提供資金、人員等方面的幫助。

然而,中國政府與企業和律師之間的溝通並不順暢,許多企業和律師將WTO訴訟視為政府的工作。政府難以準確評估國外保護主義政策的影響,同時缺乏相關數據和證據支持,影響政府的判斷和決策,政府官員對是否值得上訴缺乏信心。此外,使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貿易爭端需要很長時間。但是,司法事務只是官員行政事務的壹部分。如果訴訟占用官員大量時間,政績無法完成,不利於升遷。因此,貿易官員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的意願更低。

(三)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的制約

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和平崛起”戰略降低了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中西方在法律和文化傳統上有很大差異。在西方,法治的概念由來已久,它起源於古希臘的城邦民主制。近代以來,盧梭和康德形成的人權思想,以及孟德斯鳩和傑斐遜逐步確立的三權分立理論,有力地推動了西方傳統法治思想體系的建立。現代西方國家的法治已經成為人們的壹種生活方式。法律成為正義與非正義的分界線。訴訟是人們實現正義的方式和手段,人們願意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而中國的傳統文化認為,訴訟是社會的惡的、不道德的行為,越少越好。訴訟的目的不是裁判糾紛,而是實現“無訟”。人們厭倦訴訟,害怕訴訟;官員建議並停止了訴訟。人們的法律觀念淡漠,“以情代法”的現象在歷史上比比皆是甚至被人稱道,人們普遍不信任訴訟。④

文化沖突帶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沖突。中國企業在出口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時,通常采取回避態度,不向政府投訴;政府官員習慣於通過外交途徑處理貿易爭端。觀念的不同導致行為的不同,從而錯失訴訟的有利時機。

經濟實力和報復能力的影響

WTO爭端解決機制救濟措施不力,進壹步降低了中國使用的積極性。WTO爭端解決機構只是壹個政府間組織,沒有強制執行力。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取決於爭端雙方的談判,並得到成員國的自覺遵守。如果失敗的政府拒絕執行,最後的補救措施就是貿易制裁。而發展中國家通常報復能力較差,貿易制裁沒有威懾力。此外,貿易制裁是壹種“雙輸”的手段。所以發展中國家通常不會采用這種手段。以“香蕉案”為例。厄瓜多爾雖然被授權對歐盟采取2065438美元+0.6萬的報復措施,但還是放棄了。

許多關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證研究表明,經濟發展水平和報復能力對壹國提起訴訟的意願有重要影響。Horn et al(1999)⑤發現兩國GDP的差異會影響壹國對另壹國的WTO訴訟。Bown(2005)⑥另壹出口國的出口在壹國進口中的比重越大,出口國獲得的雙邊援助越多,該國對該出口國申訴的可能性就越大,這說明報復能力在壹國的申訴中起決定性作用。Zejan和Barrels(2006)的計量經濟分析發現,壹個國家從另壹個國家獲得的援助越少,其GDP越高,對貿易的依賴越低,其法律能力越大,壹個國家就越有可能對另壹個國家提起世貿組織訴訟。Francois等人(2008)的實證分析發現,出口國GDP越高,獲得的援助越少,提起WTO訴訟的次數越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GDP值相對低於歐美發達國家,對歐美的貿易依存度較高,也制約了我們的訴求意願。

受這些因素的制約,中國即使確信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其他成員國沒有履行義務,也很難訴諸爭端解決機構。這壹問題極大地影響了中國在該體系中的權利義務平衡,甚至助長了發達國家對中國濫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性。

第四,中國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戰略選擇。

(壹)轉變觀念,註重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我們應該充分認識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性。壹方面,隨著在世界貿易中地位的上升,中國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國家發生貿易爭端。另壹方面,依靠準司法機構的DSB解決貿易爭端是國際貿易環境改善的重要體現,也是其法治化的巨大進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維護各國特別是弱國和小國權益的最佳工具。雖然不能斷言DSB能做到100%公平,但至少可以避免強國單方面挑起貿易戰的極端情況,有壹個平等對話的平臺。中國已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反補貼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日益嚴重。貿易摩擦的高發給中國企業和外國消費者帶來了不利影響。中國本著解決問題的務實精神,友好地處理貿易爭端,不能簡單地被“和為貴”、“訴訟”等傳統觀念所束縛。中國應努力為中國的經濟和貿易開辟良好的發展空間,不要害怕爭端,並重視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只有堅持在WTO框架下解決爭端,才能確保貿易爭端非政治化,以多邊主義對抗他國單邊行為,更好地維護中國經濟利益。壹個更值得註意的現象是,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壹個有利於申訴方的機制。在WTO爭端解決的實踐中,申訴方勝訴的概率很大,約占90%。因此,中國應該充當原告而不是被告。

(二)成立專門的協調管理機構。

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延伸到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領域,還涉及勞工標準、環境保護等領域,幾乎涉及國內所有經濟部門。但是,各方面、各部門的利益往往相互影響或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壹個權威機構來統壹協調與WTO有關的法律事務,或者明確授權壹個政府部門來統壹協調和管理。這樣做的好處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為WTO訴訟調動各方面資源,包括企業和社會的資源,努力打開中國的出口市場。第二,在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中央政府和國內商界之間建立長期的制度化聯系,以便利他們的協調與合作,包括收集信息、接受國內受影響企業或行業組織的投訴、舉行聽證會等。第三,有利於培養自己的WTO法律人才。該機構可以長期從事WTO法律研究,與國內外WTO法律研究機構和高校建立長期合作關系,資助國內高校從事WTO法律研究和國際交流。巴西在其首都設立了處理WTO爭端解決的專門機構,配合其駐日內瓦代表團,同時與國內商界接觸,形成了處理WTO法律事務的“三足鼎立”的組織機制。這在促進巴西積極參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每壹項主張或反駁都必須有充分可靠的材料,單靠政府部門獲取這些材料是極其困難的。尤其是當外國政府采取某項措施時,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只有代表產業利益的行業組織才能做出準確判斷。許多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貿易組織是政府調查的法定投訴人,他們具有法定職能,有能力提供準確、全面的信息。而我國的行業組織大多是政府相關部門的附屬機構,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拿不到企業。

行業認可。這不利於行業協會發揮協調社會與國家、企業與政府關系的作用,也不利於協會在全球經濟競爭形勢下為企業和行業利益服務。因此,我國應明確現有貿易組織的獨立法律地位,盡快完善其職能,明確其在WTO爭端解決中的作用,使貿易組織能夠調查本國產業的情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研究國外產業政策,掌握充分的論據,為我國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申訴和應訴服務。

加快國內專業人員的培訓

WTO爭端解決機制涉及面廣,內容非常復雜,有學者稱之為“迷宮”。從世貿組織受理的爭端來看,相關案件在法律和事實上日趨復雜,需要越來越多的世貿組織法律和政策專家。解決這個問題有兩個辦法,壹是聘請國外律所的人才,二是自己培養人才。從國外聘請人才對具體糾紛的解決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有兩個問題。第壹,這些外國律師對中國的政策和現實的細微差別並不清楚,成本高也是壹個很重要的現實問題。因此,中國迫切需要培養壹批自己的精通國際貿易法和實務的律師。這些精通法律的律師將來可以受雇於政府或成為政府律師,以便積極參與WTO相關的國際經貿糾紛,充分利用法律專業知識,爭取對本國最有利的裁決。

(5)重視與相關國家和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培訓世貿組織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專業人員不是壹蹴而就的。不僅要過語言關,還要精通各國的法律政策和WTO的法律。同時還應具備訴訟經驗和技巧,這需要長期的培養和積累。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內外資源,取長補短。首先,與國外私人律師事務所合作,提升中國的法律能力,暫時彌補人才的不足,是現實的。在很多糾紛中,發展中國家花大價錢從發達國家聘請律師。許多歐美律師曾多次參與WYO爭端,有豐富的經驗和策略。我們可以利用他們的優點來彌補我們的缺點。其次,可以和WTO法律咨詢中心合作。世貿組織法律咨詢中心的職能是就世貿組織的具體問題向發展中中國成員提供法律咨詢,支持發展中成員參與爭端解決活動;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和人員培訓,向發展中成員的政府官員提供WTO法律培訓。最後,與其他國家聯合起訴。很多時候壹個成員國的不合理措施會損害很多成員的利益,所以要加強與相關國家,特別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合作。此時,如果發達國家不遵守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我們也可以采取集體報復,從而使我國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2002年,中國與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壹起起訴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就是壹個成功的例子。

  • 上一篇:如何成立促進會?
  • 下一篇:如何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