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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環境教育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環境教育,是指向全體公民宣傳和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技能,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四條環境教育是全民教育,應當堅持領導體制建設與強化單位責任相結合、規劃指導與監督檢查相結合、多元實施者與享受教育資源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並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在環境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七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每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為“清遠市環境教育宣傳月”。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環境教育領導小組。環境教育領導小組由環境保護委員會成員組成,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環境教育工作報告。環境教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環境教育職責分工如下:

(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統籌組織實施社區環境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環境教育進行指導,制定環境教育計劃,督促學校落實環境教育責任。每學年結束時,應向同級環境教育領導小組提交當年環境教育工作總結。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每年年底前向同級環境教育領導小組提交當年環境教育工作總結。

(四)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分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企業開展環境教育活動。

(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活動。

(六)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設經常性的環境教育欄目和節目,開展公眾環境教育活動。

(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社會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活動,引導社會組織為本地區的環境教育公益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

(八)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在社區和農村開展環境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積極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第三章環境教育活動第十壹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中小學各年級學生(高三除外)每學年應開展不少於4小時的專項環境教育,接受不少於4小時的其他形式的環境教育,包括綜合教學、環境教育實踐活動、環境誌願者活動等。幼兒園應靈活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開展必修課、選修課或者環境教育講座等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學生開展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覺開展環境教育活動,制定環境教育計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4小時的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方式可以包括講座、培訓、環境公益活動、經批準的網絡課程等。

鼓勵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前款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園區企業開展環境教育活動,每年向當地環境教育領導小組提交園區環境教育工作計劃和總結。每個園區應至少配備壹名專職或兼職環境教育教師,為園區內企業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服務。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符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要求的高汙染、高能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中高層管理人員、環保設施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每年開展環境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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