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針對部分商業促銷廣告中對產品(服務)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現象嚴重,《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回應廣告法的相應規定,為打擊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見本書附錄)第三條,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要求雙倍賠償。
(二)經營者因欺詐應支付雙倍賠償。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這就是《消法》規定的欺詐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這既有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又有對侵權人的懲戒功能。在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民事法律規範中,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制度,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消法》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進壹步豐富和完善。
(三)消法規定的雙重索賠的適用範圍
根據《消法》的規定,雙倍賠償適用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場合,也就是說,所有經營者以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都必須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那麽如何認定欺淩行為呢?
欺詐是指壹方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的方式欺騙他人。詐騙是壹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中的詐騙罪。這裏所指的欺詐屬於民法範圍內的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合同法關於重復索賠的規定
《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置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規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數不勝數。雖然《消法》對此早有規定,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舉證困難等多種原因,實踐中很少適用。合同法明確規定欺詐可以適用消法,這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商品房買賣欺詐的雙重索賠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壹方違約時,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利息,並對此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而《消法》可以使用的規定,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能夠證明自己被欺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責任形式,可以適用雙倍賠償和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同時使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雙倍賠償後,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做、退貨等。
第二,我國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壹條。經營者以侮辱、誹謗、搜身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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