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為推進簡政放權改革,市轄各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地區項目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決策。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機構(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三)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四)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並公布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評估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五)協調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六)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七)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並於每年10和31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送下壹年度征收計劃。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年度征收計劃,編制全市年度征收計劃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五、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的顯著位置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下同)需要提交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書面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聽證程序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六、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按規定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眾多,或者其他重大復雜的項目。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征收範圍內發布公告,並在公開發行的報紙和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收集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集地點和範圍;
(三)受委托征收實施單位的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獲取房屋征收的相關資料和咨詢場所;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的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無產權房屋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權限,停止辦理征收範圍內的下列事項或者建設行為:
(壹)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
(二)戶口遷移和戶口管理,因結婚、生育、回國、復員退伍軍人、高校畢業生戶籍遷移、批準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的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四)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五)房屋的轉讓、出租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設批準文件但尚未竣工的房屋繼續建設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辦理搬遷、郵件投遞、電話轉接、停水停電、過戶、轉戶口等手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十、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註或者標註與房屋登記簿不壹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註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清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對199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住宅房屋,可以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60%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該建築的重置成本給予補償。
十壹、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後10日內,被征收人應當協商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 * *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經協商認定有效,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搖球方式確定名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珠前5日內公告搖珠時間、地點。公開搖球時,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監察部門、街道(鎮)、社區組織代表參加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當場簽署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限時獎勵制度。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市場評估值的15%以內。
對居民住宅,實行相同的統壹征收獎勵標準。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和搬遷期限,不得高於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戶簽、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和獎勵。
十三、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優先考慮。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前,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購買共用面積。被征收人不購買共用面積的,按照原購買面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不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符合直管房屋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加征收獎勵和搬遷期限獎勵之和的30%給予房屋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直管房屋(含廉租住房)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期限獎勵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屬於公共分攤的超面積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成本價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十五、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和安置房購買、建設進度足額撥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具有合法產權,但被征收人以“居住經營”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居住房屋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方式給予補償,但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壹)1997 4月1《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已變更為營業用房,且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並實際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營業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進行補償。
(二)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後,6月1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房改經營房改管理規定》實施前,被征收人能依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並實際在經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經營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
按上述第(壹)、(二)項計算的貨幣補償低於按本意見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貨幣補償加征收獎勵和搬遷期限獎勵)的,按住宅房屋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十七、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壹並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註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被征收人辦理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18.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式應采用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30日。
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9.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產權調換房屋、搬遷補助費、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公證。
二十、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項目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資金使用(撥付)、審計、監督等進行監督。納入征收補償檔案,並應按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資料。
二十壹、《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實施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範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二、城管部門要加大對征收範圍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力度,查處在征收決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築;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公布審計結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征用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住宅、教堂、寺廟、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建築物等的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二十四、縣級市人民政府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修訂。
附:1。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試行)
2、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3.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