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或者無線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送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等形式信息的活動;包括傳統電信和基於互聯網的新型信息通信。
涉及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新聞出版、教育等網絡信息服務的電信活動,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省電信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公平競爭、保護權益、暢通、安全、便利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電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電信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省電信管理機構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信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信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省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信行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六條電信基礎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危害電信基礎設施的安全,不得妨礙或者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電信管理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信安全、電信基礎設施保護和電磁輻射知識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電信規劃和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電、暖、廣播電視、城市地下共同溝等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相銜接,實現享受* * * *。第十條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電信產業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信管理機構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依法辦理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劃撥和出讓審批手續,為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和邊遠地區電信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第十三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電信基礎設施:
(壹)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應急避難等公共服務場所;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大型商場、商廈、賓館飯店、住宅小區;
(3)風景名勝區和公園;
(四)機場、車站和港口;
(五)國家和省要求支持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道和建築物內配套的電信管道、配線設施、機房等電信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報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四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城市地下共同溝等工程時,應當預留建設電信管道等電信基礎設施的空間;具體技術事項應當事先與電信管理機構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