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意識。只有公眾真正願意參與地方立法,參與的效果才能更好。目前,地方立法機關在向公眾征求意見時,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意識不強,導致參與熱情和積極性不高。對此,我們應該加強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法制宣傳。通過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絡等媒體,加強公眾參與立法的宣傳,為公眾提供了解地方立法的機會,使公眾了解地方立法與其利益密切相關,進而有效調動公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提高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意識。在公眾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高的情況下,地方立法機關可以深入公眾中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地方立法,通過長期的引導,將地方立法參與轉化為公眾的自發行為。要營造參與式的民主政治文化氛圍,促使公眾樹立參與地方立法的意識。在公眾中培育參與式法律文化,增強公眾參與的信心,從而促進公眾樹立參與地方立法的意識,使公眾參與由被動參與向主動參與轉變。
提高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能力。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能力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效率至關重要。目前,我國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實際能力還比較低,導致公眾參與的質量不高。地方立法機關應當建立立法信息公開制度,這是增強公眾參與地方立法能力的前提。只有信息相對對稱,公眾才能參與地方立法。因此,地方立法機關應主動公開立法程序,建立多種信息發布制度,最大限度地向公眾傳遞立法信息,讓公眾了解立法目的、立法過程和利益平衡,從而為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前提。開展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法培訓,提高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能力。就我國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見而言,原則性意見較多,缺乏可操作性,創新性和建設性意見較少。鑒於此,可以到社區、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地方開展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法培訓,傳授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法,提升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能力。引導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有序化,提高參與集會的能力。目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大多以個體化、隨機化的形式出現,仍處於無序狀態。未來,地方立法機關需要給予適當的引導,引導公眾適度深入參與,以集體智慧增強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影響力和主動性。
完善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只有參與渠道暢通,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效果才能得到有效體現。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許多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但其多樣性和便利性仍顯不足,需要結合時代發展加以完善。有必要優化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傳統渠道。對於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傳統有效渠道,如信函、電話、傳真、意見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板、訪談、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等,要充分利用,進壹步優化其便利性,降低公眾參與的難度,提高其普遍性。積極探索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新途徑和新方式。除了優化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傳統渠道外,還應積極探索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新渠道,尋找更多有效的公眾參與方式,如微博、微信調查、聽證會等,為公眾創造更多與地方立法者、決策者共同討論、討論、評價、選擇的機會。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