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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古代法律

中國古代繼承法的變遷

在中國古代(本文僅介紹夏朝至清代的概況),繼承法律制度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發展過程。這裏我將從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兩個方面介紹法律制度的變遷。

首先介紹了夏商周奴隸制社會下的繼承制度。夏朝出現了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制度,主要表現在王位繼承上。商朝前期實行兄弟姐妹繼承制,後期實行父死子繼的繼承制。這種商代早期特有的歷史形態,孟德斯鳩曾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見張中譯本第二卷第178頁)中寫過。周朝的繼承制度以父死子繼為主,兩者之間有兄弟關系,吸收了夏商身份繼承制度的壹些特點,具有獨創性。皇位長子(即妻子所生的兒子)繼承制度是在西周時期確立的。由於西周實行多妻制,皇位的繼承必須由妻子所生,不管她是否賢惠;如果妻子沒有孩子,她必須有壹個妳的妾的兒子,不管她的年齡。至於太子、王子的繼承,參照皇位繼承進行。夏商周時期的財產繼承制度依附於身份繼承制度,土地和財產的繼承排在國王和貴族的政治身份繼承之後。也就是說,在西周時期,為了維護家族利益,無論是身份繼承還是財產繼承,都實行長子繼承制。

然後,介紹了中國封建社會初期的繼承制度。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增加,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奴隸制開始瓦解,新的封建社會形態慢慢建立,財產繼承問題日益突出,相關制度開始逐步建立。比如秦國商鞅頒布的分化令,肯定了家庭財產繼承權。秦朝建立後,這些改良主義的繼承法思想被收入秦律,形成了封建社會第壹個完整的繼承制度。然而,奴隸制法律中長子繼承王位的制度仍然存在。

然後,我們將介紹中國封建社會成熟時期的繼承制度。

漢代在身份繼承領域,強化了長子繼承制。漢朝在借鑒周朝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長子可以繼承爵位,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財產繼承上,采取了士子均分的形式,同時規定女性也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這與西周的做法相比是壹個很大的進步,而這些有益的內容也被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所吸收。最早的遺囑繼承文書出現在漢代,它包含三個當事人:遺囑人、代理人和見證人。手續齊全,具有法律效力。這些都表明,漢代的法律在財產繼承方面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魏晉南北朝及隋朝,由於繼承制度強調長子(妻子之子)的繼承權,妾不得侵犯妻子的權益。西晉是晉武帝統治時期,他還專門呼籲禁止亂辦。此外,在此期間不允許采用不同的姓氏作為兒子,以免家庭內部財產外流。

到了唐五代,在繼承制度上,宗法繼承(身份繼承的壹種)與財產繼承明顯區分。宗法繼承名義上是繼承祭祀的權利,實際上與標誌政治權力的官銜繼承密切相關。所以在唐代,似乎世襲與百姓關系不大,財產繼承制度是家家戶戶的大事。唐代的財產繼承制度比漢代更進了壹步。在唐代,“諸子均分”被視為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有遺囑的,不按法定順序繼承,采取遺囑優先原則。女人結婚後,原則上在家裏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出現“戶拒”(即家庭中沒有男性繼承人,用現代術語來說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女方仍然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遺產。另外,分割家庭財產時,房內未婚女子可以分到未婚兄弟的壹半財產作為嫁妝。但這壹時期的非婚生子女依據唐律並不享有繼承權。

宋代的繼承法律制度比《唐律》規定的更加詳細和靈活,可以說達到了封建繼承法律制度的頂峰。

除了沿用以前兄弟間平等分享遺產的制度,允許房內女性享有部分繼承財產權外,還規定已婚女性(即已婚女性)的繼承份額為男性的三分之壹,未婚女性對其已婚的親屬、姐妹、侄女按數額給予1分。如果寡婦接管搬運工(亡夫),她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即如果寡婦改嫁亡夫家或死亡,她的財產將會喪失。

歸政府所有。宋朝的法律還規定了遺腹子、私生子、“養子”(即繼子)、夫婿(俗稱上門女婿)的財產繼承權。如果規定遺腹子享有與生身子女基本相同的繼承權。只要有證據證明另壹套房子(也就是私生子)與他的生父有血緣關系,無論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同國籍,政府都承認他的身份,允許他享有壹定的財產繼承權。但如果不入戶籍,又沒有證據證明身份,那麽妳的繼承申請政府是不會受理的;而“再婚妻子將帶前夫的兒子生下婆家”(即繼子)的,稱為“養子”,養子不得隨養父(即繼父)的姓。如果養父去世,他就屬於這個宗族,不享有養父的財產所有權,但可以分享生母帶來的財產。婆媳沒有財產權,沒有男人在家庭中應有的地位,更沒有繼承妻子財產的權利。但如果“(該)婆媳以其妻財產經營,並追加財產,直至該戶死亡”,則可給予三分之壹的財產繼承權。

南宋還規定了財產繼承人的方法。這比唐朝的規定更靈活。棄兒是指家裏沒有男性繼承人。用現代的話說,沒有男性繼承人。沒有家庭有兩種建立繼承人的方法。凡“夫死而妻在”者,繼嗣為妻,謂之“繼嗣”。在“夫妻兩人都死”的情況下,李記跟隨他的長輩親屬,這被稱為“生命繼承”。這為明朝“嗣”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繼子和無子女的女兒有繼承權。只有已婚婦女,已婚婦女享有三分之壹的財產繼承權,繼子女享有三分之壹的財產繼承權,另外三分之壹的財產繼承權歸政府所有。

宋代是在唐代“遺囑處分”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比如立遺囑人必須有年齡限制,其次遺囑以書面形式有效,任何未經官方蓋章(類似現代公證)的遺囑都不會被法律認可。同時,根據遺囑規定,“財產分割滿三年而申訴不公平者,無分割法而申訴滿五年者,不予受理”,“遺囑後申訴滿十年者,不予受理”。這有點像現在的訴訟時效制度。

到了元朝,他們擺脫了封建宗法繼承制度的影響,主張蒙古人和色目人(西夏和惠惠)按照自己的習慣法繼承自己的財產和權力。同時,寡婦和無子女的婦女被認為有繼承權。但漢族的繼承也是依法進行的,長子繼承爵位和權力,財產在眾子之間平分。在職婦女和已婚婦女也有繼承權,但數量少於男性。金元時期法律對私生子的態度比唐宋時期寬容,規定私生子(即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為長子(妻之子)的四分之壹,私生子(妾之子)的三分之壹。

最後,介紹了中國封建社會衰落時期的繼承制度。

到了明代,在繼承制度方面,開始秉承唐宋時期遺留下來的古代法律固有傳統,如身份繼承與財產繼承相結合,長嗣與* * *,男女不平等等。但在具體的繼承制度上也有變化和發展,主要是繼承人制度更加靈活,非婚生子女繼承權上升。關於繼承人制度,源於唐宋時期的“孤兒”制度。“子女長大,無子女繼承”是中國古代傳承的原則。按照明朝的法律,繼承人必須從同宗或同姓的卑賤親屬中挑選,在尊卑貴賤上壹律平等,不得不合序,也不得求異姓為繼承人,類似魏晉南北朝時的做法。法律要求的收養子女的行為,叫做“繼承”,但又像是“繼承”

繼承人不孝,與後者不親。繼承人可以起訴官方要求分居。到了明朝中期,法律又作了更為靈活自由的補充規定:“義人、女婿若與親人相安無事,則應聽其言,依其行。不允許繼子和親生父母用詭計把他們逼出來,但還是按照大令給他們財產。”繼承人選擇自己所愛的人作為“選擇繼承人”的繼承人。

在唐朝,壹個漢奸被認為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到了宋朝,這個規定就放寬了。金元時期,漢奸的遺產份額是長子的四分之壹,私生子的三分之壹。明朝規定漢奸兒子的繼承份額是長子的壹半。如果不生孩子,立繼承人,賣國賊和繼承人平分遺產。如果沒有繼承人,叛徒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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